年宁夏省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宁夏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更新时间:2023-07-13 09:41:15文/高考志愿库

2017年宁夏省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宁夏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业主以外的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第四条银川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银川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受银川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和支持物业管理向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提高城市物业管理水平。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2017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2017。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并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交付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总面积50%以上,或首次交付之日起满两年且交付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总面积30%以上时,建设单位或出售单位应当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首次业主大会的费用由物业建设单位或出售单位承担。

第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上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2017文章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2017出自http://www.gkstk.com/article/wk-78500001522143.html,转载请保留此链接!。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但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明确所委托的权限。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成员人数由业主大会决定,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自觉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但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业主、配偶以及直系亲属,不应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2017物业管理师。

业主委员会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业主资格终止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业主委员会应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时增补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以由业主推荐或自荐产生。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届内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文件资料及财物。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除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可以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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