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山东省物价局发布关于向社会征求《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7)》的公告,拟以省政府规章形式出台,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切实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
普通住宅物业费应分等级定价
“这边小区物业管理水平层次不齐,收费标准却差不多。”针对鲁能领秀城居民李先生反映的问题,省物价局方面表示,新规中,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 、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等费用。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和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 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本办法所称普通住宅,不包括独栋、双拼、联排等各类高档住宅。本办法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 理区域内从事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以及安全防范协助等公共性服务,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普通住宅在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拟定物业服务方案,选择物业服务等级,以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送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 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等级、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合同期限、终止情形等,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列明,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 卖合同,应当包含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内容。
配套绿化未达标物业费应适当减免
“买房时承诺的配套和绿化,到交房时怎么大打折扣了?”不少购买商品房的市民发现,交房后树木枯死、花园消失,如何解决这种问题?本办法特别提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 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适当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因政府指导价变动需要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政府指导价变动范围内做相应调整。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真实、完整的物业服务成本向业主公开,并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 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
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可以预收,但预收时间不得超过半年。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逾期不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公共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尚未出售、出租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住宅空置一年以上物业费应减收
本办法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公共服务费。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法定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已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按 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独立专有车库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计收。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的物业公 共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按照约定标准计收。
“买房后因公出国三年,没在小区住,为啥空置房也要交全额物业费?”刘女士的困惑在新规出台后,将得到答案。新规明确,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 按实际运行费用适当减收。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确定。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限内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超过保修期限的,其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 另行收取。
长期占共有道路、公共区域停车可按月收停车费
机动车停放费,包括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业主、物业使用人及其他承租人租赁建设单位的车位,应当交纳车位租赁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约定。 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和收取车位租赁费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费用。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标准,由承租人与建设单位或者其 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
“花十几万买车位,还得月月交车位管理费,不如小区内找空地免费停。”如今,不少市民对小区内空地私自停车影响出行的行为感到气愤。长期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 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月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小时收取;停放未超过2小时的,应当免费。对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 、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车库内的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收费 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己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停车服务费应当适当减收。对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 可以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车位场地使用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