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共分总则、组织领导与职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民族工作、宗教工作、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一战线工作、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附则等10章46条,明确了统一战线服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方向原则,规定了各领域统战工作的方针政策。
统一战线作为党的总路线总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凝心聚力、攻坚克难、夺取胜利的重要法宝。
今年4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这也是中国共产党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
亮点解读
一是,《条例》规范了地方党委统战工作的职责。
《条例》第六条首次明确规范了”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职责”。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把统一战线工作作为对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这与过去的做法不同,过去的统战工作一般是由同级党委副书记负责。作出这样的规定,我们的统战工作也就成为了一把手工程。改变了过去统战部长向书记汇报工作怕越位,向分管副书记汇报又解决不了问题的尴尬处境。
二是,《条例》突出了党外人士是统战工作的重点。
为了明确这个重点,《条例》在第一章第四条就十分明确的规定:”统一战线工作对象为党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同时为了突出这个重点,《条例》在第四章、第九章又明确了党外知识分子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以及”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重点对象”。《条例》对无党派人士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对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重点对象也进行了强调,同时对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管理、发现和储备及使用都作了明确规定。
三是,《条例》明确了党的地方统战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
《条例》第二章第九条明确规定:‘’省级党委统战部部长一般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市、县两级党委统战部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者兼任。‘’这一规定不但符合地方统战部长的心愿也非常符合实际。过去,一些地方的统战工作做的不够好的原因种种,但是于此有着很大的关系。例如,有一个县的统战部长不但不是同级常委,在一次选举时,连县委委员候选人都没有安排,这种状况怎能做好统战工作?
四是,《条例》规定了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统战及统战部工作的双重职责。
《条例》第二章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了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职责和统战部工作的职责。其中,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统战工作的职责是七项。统战部工作的职责是九项,这种双重职责的界定,说明中共中央非常重视新时期的统战工作。
五是,《条例》规范了政党协商的内容。
第十二条规定:”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政党协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中国共产党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的有关重要文件;宪法的修改建议,有关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议,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建议;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人选;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指出:”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协商民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所以,这一规定进一步规范、明确了政党协商的内容,实施起来也便于操作。
六是,《条例》加强了基层统战和宗教工作。
《条例》第五条规定:”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第二十四条又规定,加强基层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宗教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应当有领导干部分管宗教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这些规定都非常符合地方统战和宗教工作的实际
亮点一:完善丰富了统一战线基础理论
【亮点】《条例》对统一战线性质作了新发展,对地位作用作了新概括,对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范围和对象作了新完善,强调要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的方针。
【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成为团结海内外中华儿女的最大公约数,拓展了统一战线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条例》将“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写入统一战线性质,使其完善为“全体*劳动者、*建设者、拥护*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爱国者的联盟”。
《条例》强调,统一战线“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法宝”,将我们党对统一战线地位作用的认识提升到新的高度,充分体现了以*同志为*的*对统一战线的高度重视。
不同历史时期统一战线面临的形势任务不同,工作范围和对象也必然会作出相应调整。《条例》将“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合并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还包括“新媒体从业人员”及今后可能出现的新群体。
统一战线是一致性和多样性的统一体,而一致性和多样性是不断变化的,贯穿统一战线各个历史时期。《条例》把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明确为统战工作方针,体现了统一战线的发展规律。
【点评】统一战线理论的每一次发展,都极大推动了统一战线实践的发展。《条例》对统一战线理论的发展,为统一战线沿着正确方向发展提供了遵循,对于广泛凝聚共识、凝聚人心、凝聚智慧、凝聚力量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二:发展完善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的理论政策
【亮点】《条例》将民主党派职能完善为“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并对支持民主党派履行职能的内容、程序、形式等作了进一步规范。同时,将无党派人士定义完善为“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背景】1989年中央14号文件、2005年中央5号文件都对发挥民主党派在政治协商中的作用作出了具体规定,今年中央3号文件进一步强调,“加强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长期以来,中共中央*都亲自主持召开协商会议,就一些重大问题听取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意见和建议。
【点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条例》对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职能和作用的规范,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确定了制度保障,有利于提高其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的成效和水平。
亮点三:明确了统一战线各领域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方针政策
【亮点】《条例》作为统一战线工作的总规范,明确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民族工作、宗教工作、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战工作、港澳台海外统战工作的基本要求、方针政策、主要任务、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等。
【背景】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共中央先后就多党合作、人民政协、民族、宗教、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等,出台了10多部专项文件,有力推进了各领域统战工作。当前,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作用,做好民族、宗教工作,团结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其他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争取港澳台海外人心工作,要求越来越高,任务日益繁重。
【点评】统一战线工作点多线长面广,涉及不同领域,涵盖不同群体,这是统一战线最鲜明的特色。《条例》对统一战线各领域工作的要求,既有刚性规定,也有一些原则性要求,使统战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亮点四:明确了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政策举措
【亮点】《条例》用了一章的篇幅,对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培养、使用、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背景】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在统一战线工作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地位。2012年,*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有力推动了这方面工作。从这些年的实际情况来看,还存在着党外代表人士培养力度不够、使用缺少台阶、管理尚未到位等问题。
【点评】《条例》把握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特点和成长规律,积极回应和解决制约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必将有力推进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亮点五:深化了加强党对统战工作领导的职责要求
【亮点】《条例》第一次对各级党委(党组)做好统战工作的职责作出全面规定,明确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是统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背景】统一战线工作是全党的工作。近年来,各级党委按照中央要求,普遍建立了由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各负其责的体制机制,建立了党委负责同志联系党外人士制度,对统战工作给予有力领导。
【点评】《条例》从党内法规的角度,明确了各级党委(党组)开展统战工作的主要职责,必将巩固发展全党重视统一战线、全党做统战工作的良好局面。
亮点六:规范了统战部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要求
【亮点】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战工作的职能部门。《条例》将“增进共识、加强团结”写入统战部门职能,完善为“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并细化了主要职责。对统战工作机构的设置、干部配备以及统战部门与相关组织和部门的关系等作了明确规定。
【背景】近年来,各地根据中央要求,明确了统战工作机构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配备等。各地党委高度重视统战干部队伍建设,积极发挥统战干部作用。
【点评】加强统战部门自身建设,是做好统战工作的基础。当前,统一战线工作任务日益繁重,明确相应机构和人员负责统战工作,规范与相关组织和部门的关系,有利于统战部门更好履行职能、发挥作用,有利于统一战线更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