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政策是为了保障城市市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下面为大家搜集的一篇“甘肃低保户标准及申请条件规定”,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项目背景
我省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为2345元,月人均补助水平为298元;农村低保标准为2193元,月人均补助水平为116元;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为2510元。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由于生活必需品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仍然比较低,还面临着许多实际困难,需要进一步提高其救助水平。
二、目标任务
(一)城市低保。全省指导标准提高10%,由345元提高到38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10%,由298元提高到328元。
(二)农村低保。全省指导标准提高11%,由2193元提高到2434元,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11%,由116元提高到129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全省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提高40%,由2510元提高到3514元,市州、县市区补助资金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全省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每年每人不低于4114元。
三、实施范围
符合城乡低保条件、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对象范围内实施。
四、资金筹措
(一)城市低保。共需保障资金33.456亿元(85万人×328元/月?人×12月=334560万元),其中:争取中央补助20.81亿元,省级财政安排9.296亿元,市州、县市区补助3.35亿元。
(二)农村低保。共需保障资金51.18亿元(330?6万人×129元/月?人×12个月=511768万元),其中:争取中央补助40.33亿元,省级财政配套10.45亿元,市州、县市区补助0.4亿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共需资金5.14亿元(12?5万人×4114元/年?人=51425万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资金4.39亿元,市州、县市区补助0.75亿元。
五、完成时限
6月底前全面完成。
六、保障措施
(一)严格操作程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农村低保对象“3+1”综合测评办法,做细、做实提标基础工作,严把救助对象入口关,扩大评议范围,实行救助对象末端长期公示制度,切实做到程序严格、操作规范、管理精细、公开公正、对象准确。
(二)强化资金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规定,足额落实配套资金,严格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严禁挤占、挪用资金,用足用好有限的低保资金,充分发挥其保基本生活的作用。城市低保资金按月社会化发放;农村低保资金和农村五保资金按季度通过“一折统”发放,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按月发放。不论是按月或按季发放,都必须保证在月初或季初由代办金融机构行直接划入保障对象账户。
(三)突出保主保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突出保主保重的原则,农村低保补助资金重点向一、二类保障对象倾斜,三、四类对象补助水平仍按月补助水平发放,不得提高;城市低保除全额保障对象外,其他对象严格实行差额发放,新的补助水平必须从1月1日起补发。
(四)加强动态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巩固城乡低保清理和规范专项行动成果,严格操作流程,切实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杜绝“易进难出”、“只进不出”和“关系保”、“人情保”等现象。定期跟踪核查已保、拟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救助金,切实做到救助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要做好实事惠及对象的补助调整和新增对象的补助核定工作,严禁补助标准“一刀切”、“平均发”、人为降低或高考志愿库等不规范行为,确保办实事政策执行不走样。
(五)加大督导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确保惠民政策落实到位,对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省民政厅要把实事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民政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完成时间、补助标准、地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发放情况、规范低保台账情况等进行随机跟踪督导,对工作进度缓慢、执行政策不到位等问题随时进行通报,对执行政策中的渎职、失职等行为要加大查处惩戒力度。
七、工作责任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协作单位: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