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与实施方案的区别及格式

更新时间:2023-07-08 07:59:51文/高考志愿库

细则的概念细则是对某项法规、条例、政策、规定或其部分条文进行解释或说明的一种法规文书。下面小编带大家看看应该怎么写?

一、细则的特点

1.派生性细则是对法规、条例、政策、规定等既成条文的解释、补充,以使其具体化。

2.实践性细则是对法规、条例等在执行中可能碰到的种种问题的进一步明确。

二、细则的结构、写法细则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和日期组成。

1.标题标题一般由制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如《吉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也可以由事由+文种构成,如《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2.正文细则的正文可以采用章条式写法,也可以采用条款式。它通常包括制定“细则”的法规条文依据、具体的实施细则、执行“细则”的要求和说明几部分。

3.落款和日期写在正文右下方。如果标题中已含有制文单位,此处可略。日期也有写在标题下方、用括号标明的。

三、细则的写作要求

1.要具体、周密,切忌笼统、抽象和遗漏。

2.用语要肯定,不能含糊其辞

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的解释和补充。细则是应用写作研究的主要文体之一。

细则一般由原法令、条例、规定的制定机构或其下属职能部门制定,与原法令、条例、规定配套使用,其目的是堵住原条文中的漏洞,使原条文发挥出具体入微的工作效应。

细则的特点

细则多是主体法律、法规、规章的从属性文件,它具有如下特点:

1.规范性。细则是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补充说明或辅助性的规定,自然具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特点。

2.补充性和辅助性。细则是主体法律、法规、规章的从属性文件,它对法令、条例、规定或其部分条文进行解释和说明,制定细则的目的是为了补充法律、法规、规章条文原则性强而操作性弱的不足,以利于贯彻执行。

3.操作性强。细则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规定具体适用的标准及执行程序,从而使主体规范性文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细则的写法

细则一般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1.首部

包括标题、制发时间和制发依据等项目。

1)标题。几乎全按“适用范围+实施+文种”构成,适用范围一般多由母体公文标题来充当。一般细则的标题有两种形式:

a.由地区、法(条令、规定)名称和文种组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b.由法(条例、规定)名称和文种组成。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2.正文。

正文一般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组成。总则说明制作本细则的目的、根据、适用范围、执行原则;分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条款制订出具体的执行标准、实施措施、执行程序和奖惩措施;附则说明解释权和施行时间,有的细则还对一些未尽事宜作出说明。

正文结构形式有两种:章条式和条项式。在章条式中,第一章是总则,最后一章是附则,中间各章是分则,每章有若干条款。条项式细则不分章,各条项内容相当于章条式各条,但项目略少,内容更加具体。一般来说,根据法律制订的细则多采用章条式,根据条例或办法制订的细则多采用条项式。

细则的写作要求

1.任何细则都是为贯彻执行某一条规而制发的,必须首先说明制定细则的条文根据,根据几条就注明几条,不能随意增减。

2.必须注意细则的补充性和辅助性,并体现在一个“细”字上,把有关条规具体化、细密化,而不是在原有条规之外另起炉灶,再来一个“补充说明”。

3.要注意细则条文的逻辑顺序,一项一事,体现出相对的独立性。

4.细则写作必须坚持“上有所依,下有所系”的原则,即必须根据上级机关的有关条规,联系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提出具体的实施细则。

例文

制止餐饮及歌舞娱乐业牟取暴利的实施细则

为鼓励和保护正当竞争,制止餐饮及歌舞娱乐业牟取暴利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发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省政府《吉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的实施办法》、省物价局《制止餐饮及歌舞娱乐业牟取暴利的实施办法》、《餐饮娱乐业主副食品极限毛利率和酒水极限加价率》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长春市制止餐饮及歌舞娱乐业牟取暴利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餐饮及歌舞娱乐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形式在内的,从事餐饮、歌舞娱乐有偿服务经营活动的各类餐厅(包括酒店、饮店、风味店、歌舞餐厅等)、舞厅、歌厅、卡拉OK厅(含宾馆、旅店业面向社会的上述经营,旅游涉外星级饭店另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长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属及市属以下(含省委托单位)经营餐饮、歌舞娱乐业的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合资、独资、合作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餐厅、舞厅、歌厅及卡拉OK厅的等级评定,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经营单位的区域环境、房屋结构、室内装溃、设施配备、技术力量、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等条件评定其等级。餐饮业划分为4个等级:特级、1级、2级、3级;舞厅划分为3个等级:特级、1级、2级;歌厅、卡拉OK厅划分为2个等级:1级、2级。其中,餐厅特级、1级、2级,舞厅特级、1级,歌厅、卡拉。

厅1级、2级,由市评定,或委托各县(市)、区物价部门或工商物价部门评定;其它等级的餐厅、歌厅、舞厅、卡拉。

厅的等级由各县(市)、区物价部门或工商物价部门评定,报市物价部门备案。

第四条餐饮及歌舞娱乐业评定等级按下列程序进行:

由企业(经营者)根据餐厅、舞厅、歌厅、卡拉OK厅等级标准,自行申报等级,并认真填写《餐饮及歌舞娱乐业等级申报表》,物价部门根据申报,并按照有关等级评定标准,对企业(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被评定为特级、1级、2级的,由市物价部门颁发等级牌匾,使用物价部门统一印制的商品价格台帐及价目表,价格变动时,要及时更换商品价格台帐及价目表。

第五条凡被评定等级的餐饮、歌舞娱乐业,均应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实行亮证明码收费。

第六条对已评定等级的餐饮、歌舞娱乐业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物价部门每年要对其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审验,根据企业经营变化情况,升降其等级。对审验合格者在其《收费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审验合格专用章”,对不合格者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条新开业的餐厅、舞厅、歌厅、卡拉OK厅,应在开业后即向物价部门申请评定等级。凡未及时申报等级或经评审不符合最低等级标准的,其执行的价格极限应低于最低等级极限水平的一定幅度,其标准按最低等级的毛利率和酒水加价率标准下浮10%(含干鲜果、外购糕点)。

第八条对歌厅、舞厅、卡拉OK厅、KTV包房所出售的干鲜果品、外购糕点的价格,允许在进价的基础上加收一定的加价率,其中干果、糕点加价率:特级加收150%;一级加收120%;二级加收100%。鲜果加价率:特级加收200%;一级加收160%;二级加收120%。

第九条歌舞餐厅和有KTV设施的特级、一级餐厅,具有专人跟桌、及时清理桌面、殷勤周到服务的,按餐费总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其收费标准可按餐费总额的5-10%掌握,并在餐费总额中注明所含服务费金额。

第十条第一条所述经营服务项目的极限价格,根据性质,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1.餐厅主副食品极限价格=主料成本+配料成本+调料成本八一极限毛利率(分类)2.外购商品极限价格=购进价格x(l十极限加价率)3.非商品服务极限价格=基准价格x(1十极限加价率)第十一条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为保证餐饮业价格的相对稳定,保护经营者的正常经济利益,在地产蔬菜上市旺季,可适当提高蔬菜价格计入成本,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时市价的3倍。

第十三条特级餐厅如提供工艺奇特的名师专台服务,其制作的主副食品的极限毛利率可由企业(经营者)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县(市)、区以上物价监督检查机关,负责对本实施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各等级的餐饮、歌舞娱乐业,应依据本实施细则的要求,不断健全和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并配备专兼职物价人员,负责对本企业商品价格进行管理和检查。

第十六条凡未建立商品价格台帐、无进货发票或提供不真实进货资料的,由物价部门按当地批发价格或社会一般进价认定其购进价格。

第十七条下列情况为违纪行为:

(一)未向顾客公布服务价格等级的;(二)擅自提高服务价格等级的;(三)未明确标示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四)商品或服务价格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极限标准的;(五)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行或变相服务,强迫消费者接受其确定的价格的;(六)采取偷工减料、掺杂使假、虚报工时、用料,以及降低服务质量等手段多收费的;(七)谎称优惠让利或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多收费的;(八)有其它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有以上行为之一者,物价监督检查机关一律依照有关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实施细则中认定的合理幅度,是物价监督检查机关按规定程序查处牟取暴利行为案件的依据。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物价监督检查机关投诉和举报。

物价监督检查机关受理投诉或收到举报后,应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事实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从1995年9月1日起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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