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部队干休所改革方案最新规定

更新时间:2023-07-24 05:59:48文/高考志愿库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参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政策,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适应国家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积极探索投入少效益高的住房保障新路子,稳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疏通退役人员住房安置渠道,压缩军队住房保障规模,建立具有我军特色的住房保障新制度,不断改善军队人员的住房条件,为增强军队凝聚力、提高战斗力服务。

(二)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坚持在国家房改政策目标指导下,从军队实际出发,统一政策,体现对军人的优待;坚持国家、军队、个人合理负担,量力而行,正确处理需求与可能的关系;坚持统筹兼顾,稳中求进,配套改革,搞好各项政策的衔接。

(三)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建立军队住房保障新体系,逐步实现良性循环;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提高军队人员购买住房的经济能力;将家属生活区划分为公寓区和售房区,扩大现有住房出售;搞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拓宽向军队人员出售住房的路子;推进住房社会化管理,减轻军队住房保障负担。

二、建立军队住房保障新体系

(四)建立“三结合”的住房保障制度。采取军队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公寓住房与自有住房相结合、实物供应与货币分配相结合的方式,对不同职级、不同类别的人员,实行相应的住房保障。

公寓住房,是指保障在职军队人员工作居住的营区住房,不得出售,离职迁出;自有住房,是指个人购买住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

(五)在职军官、文职干部。主要住用公寓房,有条件的,经批准可以购买自有住房。大军区职以上干部购买住房问题,待国家相应政策出台,再制定有关办法。

(六)离休干部。已安置住房的,可以购买符合出售条件的现有住房或租住现有住房;现有住房不符合出售条件的,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安置住房的,其住房已列入规划并开工建设的,可以购买或租住已规划建设的住房;住房尚未开工建设的,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住房公积金

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坚持在国家房改政策目标指导下,从军队实际出发,统一政策,体现对军人的优待;坚持国家、军队、个人合理负担,量力而行,正确处理需求与可能的关系;坚持统筹兼顾,稳中求进,配套改革,搞好各项政策的衔接。军队住房配套改革逐渐明朗化。

加快旅团部队公寓住房建设。搞好建设规划,采取新建、改造和完善配套等措施,改善基层干部的住房和生活条件。

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认真贯彻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继续按照中央军委[1995]8号文件规定归集住房公积金,并视财力可能逐步提高归集标准。住房公积金记入个人帐户,

主要用于个人购买、推进住房租金改革。军产住房租金改革,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分步实施,具体标准和时间、办法,由总后勤部确定。

建立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制度。军队人员购买住房,一次付款有困难的,可申请银行队委托贷款,也可由家庭同住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转干考试军转干部安置军转待遇

一、必须安排的对象

(一)正团职干部:1、截止2012年12月31日军(工)龄满30年的必须安排转业或退休,选择转业的写出申请,选择退休的必须书面承诺。2、196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除在任正团职期间本人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被军区表彰为优秀团级单位主管、单位获集体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被军区表彰为全面建设先进单位的,除本人申请外不列入转业计划,其他一律安排转业。3、196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本人写出申请,可以安排转业。

(二)副团职干部:1970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未列入提升计划的一律安排转业。

(三)正营职干部:1972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未列入提升计划的一律安排转业。

二、重点安排的对象

(一)达超龄干部,主要是达到或接近平时服役最高年龄的团(处)级以下干部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

(二)任现职四年以上、未列入后备,或者能力较弱、发展受限的团、营级干部。

(三)超编难以调整纳编的团(处)、营(科)级和专业技术干部。

部队干休所改革,军队干休所住房产权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