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认定为工伤的,员工有权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一、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工伤医疗费、康复费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报销。(按20元/天)
(三)伤残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费用。参照《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计算。
(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以本人发生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伤残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补助标准(月) | 27 | 25 | 23 | 21 | 18 |
伤残等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补助标准(月) | 16 | 13 | 11 | 9 | 7 |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伤残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津贴比例 | 90% | 85% | 80% | 75% |
备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伤残等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补助标准(月) | 24 | 28 | 10 | 8 | 6 | 4 |
备注:因工伤职工伤残等级为一到四级时不能解除劳动关系,所以此时不能享有以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的工伤医疗补助和就业补助。
(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9年度安徽省全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7540元)
(九)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备注: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二、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定残后的护理费由社保机构承担)
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三)工伤复发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
(四)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以本人发生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伤残等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补助标准(月) | 40 | 34 | 20 | 15 | 10 | 5 |
备注: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
(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
(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