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伤鉴定去哪里鉴定及赔偿标准一览表

更新时间:2023-07-07 23:42:14文/高考志愿库

2020年最新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一览表

表格一 2020年浙江省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宁波除外)

伤残等级

(赔偿指数)

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级(100%)99798050000
二级(90%)89818245000
三级(80%)79838440000
四级(70%)69858635000
五级(60%)59878830000
六级(50%)49899025000
七级(40%)39919220000
八级(30%)29939415000
九级(20%)19959610000
十级(10%)997985000
死亡赔偿金99798050000

注:

1、受害人六十周岁以上的,不适用表格一的数据,具体计算方法见表格二。

2、表格一中的数据不包括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3、表格一仅适用于2020年1月以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表格二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

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备 注
医疗费实际发生额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误工费182元/天 a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b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的),公式=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c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的),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上述三种均无法确定的,适用182元/天标准。 
护理费 全部护理依赖:182元/天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a、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b、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按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2、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或雇佣护工的,为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护理期限。护理期限:a护理至受害人回复自理能力为止;b因伤致残不能回复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大部分护理依赖:182元/天×80% 
 部分护理依赖:182元/天×50% 
交通费/ 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票据所载事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无上述票据的,根据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确定合理的交通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 受害人员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的伙食费也应予以赔偿。 
住宿费150元/人/天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人数
营养费酌定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一般不超过3000元。 
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见表格一 60周岁<受害人<75周岁:49899元×[20年-(实际年龄-60周岁)];受害人≥75周岁的:49899元×5年。 
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丧葬费33215元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18周岁:32026元×(18-实际年龄)÷抚养人数×残疾赔偿指数; 

1、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2、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总额城镇的不超过32026元。

 被扶养人≤60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32026元×20年÷抚养人数×残疾赔偿指数; 
 
60周岁<被扶养人<75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32026元×[20年-(实际年龄-60周岁)] ÷抚养人数×残疾赔偿指数;
 
 被扶养人≥75周岁:32026元×5年÷抚养人数×残疾赔偿指数; 

精神损害抚慰金
见表格一
/
财产损失 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 
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等。

注:

1. 数据来源:浙江省统计局

2019年,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899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2026元;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182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7508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876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1352元。

2.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所以,赔偿项目中不再单独出现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但将相应金额计入残疾/死亡赔偿金,法院判决的残疾/死亡赔偿金实际应为上述表格一中残疾/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

3.精神损害抚慰金: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第15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根据我省审判实践,一般以5万元为限。如果侵权行为情节特别恶劣,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可适当提高赔偿金额,但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实践当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台州各法院操作都不同,不一定严格遵照上述表格一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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