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工伤赔偿标准
一、扬州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赔偿机构 |
医疗费 |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 |
伙食补助费 |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 |
交通、食宿费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 |
康复治疗费 |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 |
工伤医疗期工资 |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 |
辅助器具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 |
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
一次性 |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江苏省标准
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依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江苏省标准
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依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 |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
下落不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20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5000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00元*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0000元)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 96400元(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