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上年度上海市社平工资114962元(9580元/月)
2020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847180元
※ 社保基金负担项目
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及方式 | 法律文件 | |
1 | 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 凭票据据实结算: 1. 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工伤康复机构结算; 2.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急救或者到外省市治疗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个人先行支付,按照规定报销。 | 上海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
2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30元/天×住院天数 | 关于调整本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12号) |
3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 食宿费150元/人/天;交通费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 |
4 |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 由社保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按标准结算 | 上海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
5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上海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
6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27个月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25个月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23个月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21个月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18个月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16个月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13个月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11个月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9个月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7个月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5%。 | 上海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
7 |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五?十级伤残) | 五级:18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六级:15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七级:12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八级:9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九级:6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级:3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 上海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
8 |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 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本人工资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0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847180元)。 | 上海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
9 | 劳动能力鉴定费 | 凭票据实支付 | 上海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
※ 用人单位负担项目
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法律文件 | |
1 |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上海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
2 |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 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的,为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上海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
3 |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十级) |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18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六级:15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七级:12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八级:9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九级:6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级:3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 上海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