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级次 |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 |
一级伤残 | 27个月的本人工资 |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工伤保险条例) |
二级伤残 | 25个月的本人工资 |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工伤保险条例) |
三级伤残 | 23个月的本人工资 |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工伤保险条例) |
四级伤残 | 21个月的本人工资 |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工伤保险条例) |
五级伤残 | 18个月的本人工资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最高36个月,最低11个月 |
六级伤残 | 16个月的本人工资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 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最高2 6个月,最低8个月 |
七级伤残 | 13个月的本人工资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 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最高12个月,最低4个月 |
八级伤残 | 11个月的本人工资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最高9个月,最低3个月 |
九级伤残 | 9个月的本人工资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最高6个月,最低2个月 |
十级伤残 | 7个月的本人工资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最高3个月,最低1个月 |
死亡 |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注:1、一级至四级伤残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上表中的待遇。
(2)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见上表。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终止劳动关系才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1]27号)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标准及交通、食宿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伙食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天10元;
(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火车硬卧、动车硬座、普通客轮三等舱、客运汽车)费用据实报销。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食宿费执行普通公务人员出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