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加强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行业分类和行业分类基准费率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1)。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市本级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0.7%、1.1%、1.3%、1.6%、2.0%、2.1%、2.2%。各县(市、区)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可在市本级八类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同步上浮或下浮,上下浮动区间为0?0.2个百分点。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
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适用的工伤保险费率。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用与该单位按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一)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二类行业下浮最低不得低于一类行业基准费率。
(二)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缴费不满一个自然年度的,不实行浮动费率。缴费满一个自然年度后,参加浮动费率的统一调整。
(三)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随用人单位支缴率的升降上下浮动。上浮最高不超过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最低不低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具体浮动标准如下:
1、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5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2、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50%,小于8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3、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80%,小于等于120%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
4、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20%,小于15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5、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等于15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6、不论用人单位上年度费率是否上下浮动,本年度浮动费率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根据上年度基金支缴率确定。
(四)用人单位上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1、发生死亡赔付的;
2、拖欠工伤保险费的;
3、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以及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4、其它上级政策规定的情形。
一次性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的,连续三年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五)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计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的计算范围:
1、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六)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规定每年度调整一次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并将调整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新老工伤保险费率的衔接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本通知中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对辖区内参保用人单位进行梳理,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适用的行业分类。
对现执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用人单位,本次调整按其所属工伤风险类别所对应的费率五个档次中就近确定费率。1月1日后,按本通知第二大点有关规定执行费率浮动调整。
对劳务派遣企业,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人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和费率。
对于整体参保或分开参保、集中缴费的集团公司等涉多行业大型用人单位,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主业和各行业从业人员结构等因素确定综合工伤费率。
其它
本通知自10月1日开始实施,以往政策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