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医疗费赔偿标准
工伤医疗费用除按照本市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二、住院伙食费、交通食宿费赔偿标准
职工工伤期间住院伙食费、交通食宿费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辅助器具赔偿标准
职工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和辅助器具项目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停工留薪期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五、生活护理赔偿标准
职工工伤护理期间,工伤护理费按月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
1、一级伤残的,为24个月本人工资作为赔偿;
2、二级伤残的,为22个月本人工资作为赔偿;
3、三级伤残的,为20个月本人工资作为赔偿;
4、四级伤残的,为18个月本人工资作为赔偿;
5、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本人工资作为赔偿;
6、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本人工资作为赔偿;
7、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本人工资作为赔偿;
8、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本人工资作为赔偿;
9、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本人工资作为赔偿;
10、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本人工资作为赔偿;
七、伤残津贴赔偿标准
1、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月工资的90%;
2、二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月工资的85%;
3、三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月工资的80%;
4、四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月工资的75%;
5、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月工资的70%;
6、六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月工资的60%;
7、七级伤残的,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8、八级伤残的,为15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9、九级伤残的,为1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10、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