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用
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住院伙食补助20元/天等医院花费按照工伤保险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报销。
二、停工留薪
1、工资发放:按照工伤前工资待遇照旧进行发放。
2、停工规定:停工接受工伤医疗一般不能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后医疗期总共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生活护理
1、护理费发放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发放哈尔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发放哈尔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发放哈尔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哈尔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281元。
一、发放标准
1、一级伤残:每月发放工伤前工资的90%;
2、二级伤残:每月发放工伤前工资的85%;
3、三级伤残:每月发放工伤前工资的80%;
4、四级伤残:每月发放工伤前工资的75%;
5、五级伤残:每月发放工伤前工资的70%;
6、六级伤残:每月发放工伤前工资的60%。
二、发放要求
哈尔滨工伤保险伤残津贴发放要求
一、发放标准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年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丧葬补助金:6个月上年度哈尔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每月发放40%的工伤职工工资(工伤前);
(2)其他人每人每月发放30%的工伤职工工资(工伤前);
(3)孤老或孤儿加发放10%的工伤职工工资(工伤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