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康复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停工留薪: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3、伤残待遇:
1-4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二十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二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6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7-10伤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4、工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湛江工伤保险待遇政策
伤保险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在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为1至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
伤保险待遇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工伤死亡的工伤职工
伤保险待遇申领(工伤医疗费报销)
1、认定为工伤职工
2、职工工伤医疗终结期满不需做劳动能力鉴定的。
(一)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
1、《茂名市职工因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批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
3、《茂名市因工伤病职工伤残等级评定表》;
4、身份证复印件;
5、医药费发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的原件和复印件;
6、门诊发票和用药明细清单、诊断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7、市社保局发的准许结算卡;
8、《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申请书》(仅限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跨统筹地区户籍职工);
9、相关检查报告及每月用药清单。
(二)职工因工死亡:
1、《茂名市职工因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批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
3、身份证复印件;
4、《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
5、门诊病历原件或复印件、门诊费用清单;
6、医疗费发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复印件)
7、供养直系亲属证明材料。包括:供养证明、户口薄、身份证,属无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老人提供生存证明,在校学生提供就读证明。
(三)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茂名市因工伤病职工伤残等级评定表》及《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门诊病历复印件,出院诊断证明复印件,出院小结;
5、医疗费发票原件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6、旧伤复发或康发治疗申请表。
7、市社保局发的准许结算卡。
8、相关检查报告。
(1)工伤申报:在发生事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上述办理材料;
(2)工伤待遇审核:经办人接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场对申请人资格和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检查,材料完整后,应当场受理;
(3)待遇发放:一次性待遇划拨到单位,由单位负责按规定发放或者长期待遇委托银行(广东发展行茂名办事处)实行社会化发放。
办理时限:审核通过,即时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
茂名各区县市的社会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