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长治工伤认定的其他情形
1.《工伤认定申请书》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申请的可不提供)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0日。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办理地点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所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城北街9号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所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长邯路2号
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所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迎宾西街62号
长治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地址一览
办理时间
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鉴定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