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停工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残补助金:
1、一级至四级伤残: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五级、六级伤残: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七级至十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死亡: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住院待遇:《职工工伤认定单位申请表》、《扬州市职工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拨付审批表》、病历、处方、住院记录、原始发票和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等相关材料;
伤残待遇:《职工工伤认定单位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一次性医疗补偿金:《职工工伤认定单位申请表》、《扬州市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劳动合同、减少表,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工伤的参保职工→凭上述办理材料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开具分割单报销→凭分割单到单位报销相关费用。
办理时限:审核通过,即时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
扬州各区县市的社会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