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时期,也是民生保障领域深化改革和在关键环节实现突破的重要时期。“十三五”期间,工伤保险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险一样,既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也面临挑战和更高要求。如何正确分析研判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自觉把工伤保险工作融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及人力社保事业中去思考和定位,做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锐意改革、精准发力,是推动工伤保险事业取得新进展的关键,也为加快推进工伤预防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是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的理想架构。搞好工伤预防,努力减少事故伤害,可以降低劳动力资源损耗,从局部看是加强“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建设的需要,从全局看是融入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时代内涵。
全面推进工伤预防工作,发挥工伤预防在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劳动力资源、保障职工健康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要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为抓手,完善配套规章政策。要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统一。目标导向是要有计划地加强法规制度建设,问题导向则是要针对实施中的难点问题完善政策,不断增强制度建设的整体性、协调性、系统性。同时以科技手段为依托,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借力“互联网+”,推动工伤预防创新发展,提高社会知晓度。
拓展
工伤认定材料
1.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
2.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
3.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
4.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人事、劳动关系的证明。
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交管部门、铁道等法律、法规授权部门的责任认定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书。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