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工伤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人社部、卫计委令第21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及省人社厅《关于同意宝鸡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试点的批复》(陕人社函〔2015〕518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全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二、参保缴费
工伤保险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单独列支。由用人单位向同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费率按照0.2%执行。
市级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工伤保险事业管理处办理参保手续;县(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所属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三、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宝鸡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政策执行。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宝人社发〔2014〕134号《关于转发省人社厅<贯彻落实<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四、工伤保险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死亡的,其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中,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解决。
五、其它
(一)本通知执行前因工发生伤(亡)事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其工伤认定、工伤(亡)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
(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本规定支付,财政不予负担。
(三)本通知自10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