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明确指出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其农民工发生工伤的,全部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支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知》指出,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社会保险法》、新修订的《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强制参加工伤保险,不能因为此前已参加了人身意外保险而不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应遵循依法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基本原则,当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时,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通知》明确指出,各级人社部门及经办机构要畅通渠道,允许建筑施工企业在各项社会保险中可单独优先为农民工(本通知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市或者外省市农业户口,并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今后凡建筑业和其他行业所招用的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的人员,鼓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另外,建筑施工企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其农民工发生工伤的,全部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支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