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人员在本市发生的工伤必须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情况危急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医的,必须在工伤发生3天内由单位、参保人员或家属将情况报告社保经办机构核查。
二、参保人员在外地发生的工伤,就医后3天内由单位或个人将情况报告社保经办机构备查。
三、参保人员发生工伤后因病情需转往市外住院治疗的,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由患者、家属或单位提出申请,报市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因病情危急来不及办理手续的,须在转院就医后7天内补办。不按规定办理转院审批手续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参保人员发生工伤后,其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报销规定费用,由个人或单位先垫付,治疗结束后由单位持工伤认定报告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汇总)、有效发票、病历、相关检查报告、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单位帐号、身份证复印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属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伤的,应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所有复印件请加盖单位公章)。
五、凡治疗非工伤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费用及不符合工伤保险支付的医用材料,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