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亮点频现劳动者获益多
近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工伤认定范围不够合理;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偏低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完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从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调整扩大了工伤保险实施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大幅度提高了工伤待遇水平,简化了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
案例:
塘沽市民刘女士上下班需要乘坐渡船,4月的一天下班途中,她乘坐的渡船由于工作人员操作不当,船体发生严重歪斜,刘女士一个踉跄摔倒了,造成右手骨折,花去了上万元的医疗费。同年6月,受伤的刘女士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刘女士单位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才被认定为工伤,而刘女士是在客运渡船上发生事故受伤的,不适用相关条例。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也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不予认定刘女士为工伤。
律师支招:
多闻律师事务所娄艳表示,在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调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在刘女士的案例子,她的受伤是由渡船员工操作失误引起,不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在客运轮渡中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因此,刘女士可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再次到相关部门鉴定,申请赔偿。
亮点解读:
1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新《条例》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
2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
新《条例》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大幅度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新《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了调整,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工资。
4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
新《条例》规定,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从而进一步规范统一了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保证了工伤职工待遇的及时发放,同时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提高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5加大了强制力度
新《条例》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规定,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也从制度上遏制了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的企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