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标准

更新时间:2023-07-12 14:35:05文/高考志愿库

  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山东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山东省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统计机关公布的的相关数据,对各赔偿项目进行了相应调整。

  主要参考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规章:《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5〕25号)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1款、第2款、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如《威海市关于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备注:山东省在设区的市实施全市统筹。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备注:山东省在设区的市实施全市统筹。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要求: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山东省工伤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

  2、要求: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持工伤认定结论、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配置确认。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

  4、备注: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根据协定的配置项目和标准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超出该标准的,不予支付。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1条。

(七)护理费

  1、标准: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要求: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生活护理费

  1、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要求: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九)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一般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2条;第23条。http://www.ft22.com/shandongsheng/

  4、备注: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及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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