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省人社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下发通知,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一档为1620元,二档为1420元,三档为1300元,四档为1120元。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档为16元,二档为14元,三档为11.8元,四档为10.6元。
通知要求,各市政府要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沈阳市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浑南区、沈北新区、于洪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30元,调整为16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元调整为17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浑南区、沈北新区、于洪区由1530元,调整为1620元;新民市、辽中区、法库县、康平县由1230元调整为1350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浑南区、沈北新区、于洪区由15元调整为17元;新民市、辽中区、法库县、康平县由12元调整为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