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乡村医生《实施意见》明确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公共卫生服务职责分工,原则上将5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确保其所提供服务与其报酬待遇相适应,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项目、增加服务数量、提升服务质量,想方设法提高乡村医生待遇;加大对村卫生室运行经费补助力度,确保正常运行。从起,政府安排专项经费对村卫生室日常运行发生的水、电、暖、信息网络及维护费等给予补助,原则上每个村卫生室每年补助不低于3000元;从起,在落实原有乡村医生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对人口不足500人的行政村,每月补助村卫生室700元;对人口在500人至1000人的行政村,每月补助村卫生室400元。
《实施意见》还提出,要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符合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按月发放社会养老金。在岗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享受政府的专项缴费补助,直接计入该参保人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结合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乡村医生退出机制,促进乡村医生队伍更新;进一步提高退养乡村医生的生活补助标准。从起,对年满60周岁并在村卫生室工作岗位离岗的乡村医生,在落实原有政策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退养生活补助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