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薪制”比“月薪制”省税年最新

更新时间:2023-07-19 01:16:06文/高考志愿库

导读: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群体??大部分工薪阶层都实行“月薪制”,即按月领取工资并按领取数额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若某月领取多月甚至一定时期的劳动报酬??比如季度奖、半年销售提成等,数额就比较大,适用税率就会“虚高”,就会“不公平”地增加纳税负担,甚至多达50%。笔者呼吁,为减少工薪阶层这个诚实纳税群体的负担,公平个税主要纳税群体的税负,在我国推广“年薪制”计税。

“年薪制”是一种薪酬制度,同时也是一种计税制度,即按上一年度的月平均收入来申报纳税,可以把税率降到最低的一档。比如某单位实行“年薪制”,某员工全部收入为96 000元,那他1月个税申报数是8000元(96000元除12个月),当月纳税345元,全年共纳税为4 140元(为方便计算我们均不考虑社保等费用)。实际上,因为各种原因,这一年的年薪与上年度的年薪不可能一样,那么到12月再对全年收入计税,当年应交的个税减去各月已按8 000元交纳的个税,就是12月份应交的个税。

还以这位员工为例。如果按照通常的“月薪制”计税,假设这位员工单月收入5000元,双月收入11000元,年薪还是96 000元。那么他单月纳税45元,双月纳税945元,全年纳税5940元。比“年薪制”多纳税1 800元,税负增加43.49%。这还算相对规律的发放方式,若每月发放工资的差额太大,税负会增加更多,超过50%大有人在。

再以笔者所在的行业为例。这个行业是高校。高校教师的工资具有“季节性”特点??教学期收入与假期收入存在较大的差异。高校每年有三个月的假期,也是“淡季”,教师收入普遍较低;教学期是“旺季”,教师收入普遍高于“淡季”。但在“旺季”每个月发放到教师手里的报酬也不均衡,计税忽高忽低。例如某位老师1月份(属于旺季,全年的奖金、学期的课酬都在这月发放)应税所得高达29 885元,纳税5591.25元;可3月份(是淡季)的应税所得才4 285元,纳税23.55元。两个月工资相差7倍,纳税则相差237倍。这显然有失公平,违背税法“公平纳税”的法理。

按照现在的“月薪制”计算,这位教师两个月的纳税总额为5 614.8元。如果实行“年薪制”的话,把这两个月的收入平均后计税,该教师纳税总额为4782.5元,节税832.3元。

高校教师的收入还具有“不固定性”特点??这也是由老师收入的多样性决定的。以笔者所在的高校为例,教师除了基本工资、职称工资等固定收入外,还有课时补助、课题提成、年终奖金以及各种成果奖励等等,但这些收入并不都是固定收入,比如课题提成,只有拿到课题的教师才有;尤其是成果奖励,有成果的教师才能获得此类奖励,并且是多少年才享受一次。例如某教师的一本教材,2005年出版,2012年获奖,学校给了10 000元奖金,打进教师当月的工资卡,合并纳税超过3000元,这就不太公平了。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对个税主要纳税群体来说,“年薪制”比“月薪制”益处多多。其实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早已明确:“收入不均衡或不固定”的行业可以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年薪制”计税。但这优惠政策仅限于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享受。这就意味着,更多工薪阶层所在的高提成、高奖励的销售行业,即使明显地存在每月收入不均衡现象,也无法享受“年薪制”计税的优惠政策,这显然有失公平。

纳税有失公平,纳税人就有可能不服气,进而采取一些非法动作逃税,这势必会加大税收的监管成本。为此,给每月“收入不均衡”的纳税人一个合法的“出口”就十分必要,也很迫切。“年薪制”计税就是一个合法的“出口”。

为此笔者建议: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年薪制”计税的规定,在我国“收入不均衡”行业或单位推广“年薪制”计税,据实减轻主要纳税群体“因计算不当而添加”的税负,体现税法公平纳税的精神,促进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进程。这不但符合为纳税主体减负的时代精神,也可为我国进一步实现“家庭制”计税垫个台阶。 三、物流业务费用处理的特殊考虑

以上探讨的对物流企业物流业务管理职能部门、作业职能部门相关费用的处理符合外部报告会计的要求,但从物流企业的经营管理角度看,仅作这样的会 计处理尚不能满足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为了反映物流企业提供某一项物流业务的实际成本水平与盈利能力,需要完整的成本信息,这时不仅要把物流业务作业职能 部门的业务机构相关费用包括在内,而且应将归集在“营业费用”科目中的可以区别归属于某一项物流业务的物流业务管理职能部门的业务机构相关费用包括在内。 例如,物流企业对某一项物流业务的投标成功了,即前期开发成功了,此时从物流企业物流业务经营管理的需要出发,应将能够明确界定的前期开发费用即物流业务 承揽费用作为该项物流业务的盈利分析的构成因素之一,即在考评该项物流业务的实际成本水平及其盈利能力时应将承揽费用考虑在内。

同样,对于物流企业在投标过程中发生的物流方案设计费用,在投标成功之前作为前期开发费用列为营业费用,在投标成功之后,应将后续发生的物流方 案设计(调整、优化)费用直接计入所投标的物流业务成本中。根据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还应将投标成功之前发生的能够与其他物流业务区别开来的物流方案设计 费用计入该项物流业务成本中。对于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发生的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自行开发的情况下,因能否开发成功具有不确定性,而将开发 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列为管理费用;在外部购入情况下,作为无形资产最后摊销列为管理费用。但从物流企业的经营管理角度出发,对于开发成功且能区分不同物流业 务的物流管理系统开发费用、专门为某一项物流业务运作而购置的管理信息系统的摊销费用,应该计入该项物流业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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