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7〕29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民生实事任务分工的通知》(宁政发〔2017〕2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提高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标时间和范围
从2017年1月1日起,全区所有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统一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二、提标幅度
全区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每人每月115元提高到120元,即增加5元。此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此前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三、补助资金渠道和发放时间
自治区增加的基础养老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下拨。各地于2017年4月20日前发放到位。
四、组织实施
当前,在自治区经济下行压力大、财政增收幅度减少的情况下,决定统一提高全区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广大城乡居民老年生活的关心和扶持。各市、县(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按照上述幅度、时间和范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要借助这次基础养老金提标的有利契机,进一步加大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适龄城乡居民早参保、勤续保、多缴费,进一步提增广大城乡居民对社会保障预期的信心。自治区社保局将对各地发放情况进行调度。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