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带薪休假工资
带薪年休假,顾名思义,在带薪年休假期间,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这里比较特殊的是如何理解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实行绩效工资制职工的正常工资。对于这些员工应当先计算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不包含加班工资,再除以计薪日天数即21.75,才得出正常的日工资。
(2)应休未休的处理
只有在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只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其他情况下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就意味着即便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以及对于职工离职未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都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行政部门可依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单位除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附:年假累计工龄怎么计算
我国劳动法为了保护职工们的合法权利,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规定劳动者工作满一年的可以享受带薪年假,那么年假累计工龄怎么计算呢?下面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2008年7月,李某正式进入新的公司工作,并与新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8年11月17日至2011年11月18日。而就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的一个月,李某因身体不适开始休病假,公司则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安排李某可以享受6个月的医疗期。2012年4月,李某的医疗期满,公司也与李某终止了劳动合同。
事后,李某将公司告上法庭,称自己2011年度没有休法定的年休假10天,公司也没有支付年休假工资,为此向公司要求补偿。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李某从人才服务中心开具了一份《工龄证明》,证明其累计工作已满10年。
可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却指出,李某到公司工作期限尚短,依法只能享受5天的法定带薪年休假,并认为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工龄证明》并不能证明李某累计工龄的情况。
法院经过审理后并没有支持公司的理由,法官最终根据李某所提交的《工龄证明》,以及对公司安排的医疗期时间进行反向推算,认定李某的累计工作年限已经达到10年,应当享受10天的法定年休假。
年假天数按累计工龄算
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明确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由此可见,年休假与工龄密切相关,劳动者工龄的长短直接关系到其可享受的年休假的天数。而且,这里所讲的工龄指的是劳动者的累计工龄,并非指在某一单位的工作年限。可实践中却经常发生,部分用人单位为了缩短劳动者应当享受的休假权利,漠视劳动者的累计工作年限,只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计算年休假天数标准。
法官解释说,事实上单位的上述做法是站不住脚的,一旦发生争议,只要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在入职前的工作年限,法院就能够支持劳动者的合法主张。而且,这种举证并不复杂,有些劳动部门就可以出具相应的工龄证明,同时之前任职的劳动合同、工资记录、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等,也都可以作为证据。
法官同时还提醒说,劳动者在入职时就应该与用人单位明确约定入职后应当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此外,双方约定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可以高于法定的年休假天数,但不可以比法定标准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