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娄底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娄人社发〔2015〕3号)通知精神,从1月1日起,娄底经开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03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0.7元。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所得工资,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条件下享受的津贴,奖励性工资,通过提供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享受的福利待遇。
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并不意味着当地在岗职工普遍涨工资,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强制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报酬。主要是提高在岗职工中低收入人群和在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工资待遇,是国家为了从根本上保障低收入职工的基本生活而采取的一种工资下线保障制度。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者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