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海人社〔2015〕472号
关于调整泰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42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泰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一、最低工资标准
泰州市区(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执行省确定的一类地区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630元调整至1770元;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执行省确定的二类地区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460元调整至160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泰州市区(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一类地区由原来的14.5元调整至15.5元;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二类地区由原来的12.5元调整至14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上述最低工资标准从1月1日起执行。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