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上调。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批准,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050元调整为132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9.8元调整为13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1月1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是我市自1995年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以来的第9次调整。我市每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情况下涨幅标准为200元左右。
根据我国《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分为两种: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要调整一次。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部门提醒,如果工资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以直接到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