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政府批准,全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如下: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本溪市区(含高新区)由1050元调整为1320元;(二)本溪县、桓仁县由900元调整为1200元。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本溪市区(含高新区)由9.8元调整为13元;(二)本溪县、桓仁县由8.6元调整为10.8元。此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用人单位。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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