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档期”被终结 从此有法可依
早年参加工作的人士大多记得,过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机关单位公务员统称为“干部”,管理上区别不大。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正式实施后,公务员管理有了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仍一片空白。《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也于2006年废止,直到才出台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在长长的“空档期”,事业单位依据政府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
《条例》从2002年酝酿到正式实施,历时12年。细看《条例》,很多内容此前都分散于各项规章中。如今,这些条款上升到法律层面,意味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无法可依的历史从此终结。
《条例》的出台影响甚广。自治区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负责人介绍,全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3153万人,其中我区有33807家事业单位,从业人员总数91.2476万人(全区公务员约20万人),是一个庞大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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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三大制度”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三大基本制度:聘用制、岗位管理、公开招聘。三大基本制度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1.聘用制,干部从“终身制”变成“聘用制”。上世纪90年代,我国试行事业单位聘用制度,2003年起全面推行,并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
2.岗位管理制度。从身份管理变成岗位管理,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以医院为例,院长、办公室主任等属于管理岗位,医生、护士属于专业技术岗位,有编制的工人属于工勤岗位。
3.公开招聘制度。从2006年1月起,除了上级任命、政策性安置、涉密岗位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凡进必考”。
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区别
聘用合同是广义上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基本制度与劳动合同相一致。但是,由于事业单位的特点以及目前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在一些方面仍有别于企业,所以又与狭义劳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有一定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狭义劳动合同适用的主体为企业,聘用合同适用的范围主要为事业单位。
2.政府干预的程度不同。目前事业单位仍在改革当中,作为聘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用人单位,尚不是完全意义上独立的市场主体。国家在编制、经费、工资等方面对事业单位仍实行宏观管理,聘用合同的内容不仅反映事业单位的意志,也体现国家宏观管理的内容。
3.管理监督部门不同。
4.聘用合同的具体制度体现事业单位的性质和特点。例如关于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程序,明确规定聘用人员要经过公布空缺岗位及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并由聘用组织进行考试或考核等程序;关于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等制度,都体现了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特点,与劳动合同的具体制度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