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甘肃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并将自4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后兰州市城关区等一类地区月工资不得低于1470元。
根据《方案》,我省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14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5.5元);二类地区,14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5元);三类地区:13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4.4元);四类地区:13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3.9元)甘肃省四类地区划分明细如下:
一类地区(11个县区市)
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兰州新区,嘉峪关市,金川区、肃州区、玉门市和敦煌市。
二类地区(12个县区市)
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白银区、平川区,崆峒区,合作市,金塔县、瓜州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永昌县。
三类地区(24个县区市)
秦州区、麦积区,甘州区,凉州区,武都区,西峰区,安定区,临夏市,会宁县、靖远县、景泰县,泾川县、灵台县、崇信县、华亭县、庄浪县、静宁县,夏河县、玛曲县、碌曲县、卓尼县、迭部县、临潭县、舟曲县。
四类地区(41个县区市)
清水县、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临泽县、高台县、山丹县、民乐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古浪县、民勤县、天祝藏族自治县,文县、成县、康县、西和县、礼县、徽县、两当县、宕昌县,庆城县、镇原县、宁县、正宁县、合水县、华池县、环县,通渭县、陇西县、渭源县、临洮县、漳县、岷县,临夏县、永靖县、和政县、广河县、康乐县、东乡族自治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解疑:最低工资测算方法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可用公式表示为:
M=f(C、S、A、U、E、a)
M最低工资标准
C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用
S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A职工平均工资
U失业率
E经济发展水平
a调整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