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全省解除限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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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4日,环保部会同工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18〕179号)要求,现将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是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和《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
二、本通告所称的轻型汽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N1类车辆,重型燃气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燃气车,城市车辆是指主要在城市运行的公交车、邮政车和环卫车。
三、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分阶段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
(一)自2020年7月1日起,本市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城市车辆应符合或严于机动车排放标准6a阶段要求。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本市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燃气车辆应符合或严于机动车排放标准6b阶段要求。
(三)自2021年7月1日起,本市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车辆(不含重型燃气车辆)应符合或严于机动车排放标准6a阶段要求。
(四)自2023年7月1日起,本市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重型车辆应符合或严于机动车排放标准6b阶段要求。
(五)本市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燃气车辆已于2019年7月1日执行机动车排放标准6a阶段要求。
四、凡在本通告规定的实施日期前已购置的符合第五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的车辆(以机动车销售发票开具的时间为准),在本通告规定的实施日期之后30日内,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五、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组织安排销售计划,按期停止销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并在销售机动车时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的有关规定。
六、涉及国六a、国六b等车辆排放标准可通过车辆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查看或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