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人才补助政策,广元人才引进细则及补贴详情

更新时间:2023-07-19 10:41:05文/高考志愿库

本措施支持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六类人才:

??第一类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含外籍院士),发达国家相同层次的院士;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第一主研人员;国家“*”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入选者,国家“*”杰出人才入选者。

??第二类人才: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前三名,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国家“*”“*”其他入选者;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获得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五类科技计划项目主持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

??第三类人才: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获得者前三名,以及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获得者主持人;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要负责人;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优秀专家、创新型企业家、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及其他相当于本层次的高层次人才。

??第四类人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的博士研究生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第五类人才:我市急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的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急需紧缺的具有高级技师等级资格的技能型人才,经认定的高层次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及其他优秀实用人才。

??第六类人才:来广创新创业的大学生和其他科技人才。

第一条  安家补助

(一)刚性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通过刚性引进落户到我市工作并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或携项目、资金、技术到我市各类园区创办企业且在当地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创新创业人才,经市人才办审核,市政府批准(下同),由用人单位可按以下标准发放一次性安家补助,安家补助资金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第一类人才每人300万元;

第二类人才每人100万元;

第三类人才每人50万元;

第四类人才每人15万元;

第五类人才每人8万元。

(二)公开考录(招聘)的人才。通过公开考录(招聘)来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未纳入急需紧缺专业引才计划的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经审核批准,由用人单位可按博士研究生每人7.5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4万元标准发放一次性安家补助。

(三)柔性引进的人才。对柔性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其安家补助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协商确定。

第二条  工作补助

(一)刚性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经审核批准,在工作合同期内,由用人单位可按以下标准发放工作补助。

第一类人才每人每月10000元;

第二类人才每人每月5000元;

第三类人才每人每月3000元;

第四类人才每人每月1000元;

第五类人才每人每月500元。

(二)柔性引进的人才。对柔性引进从事非个人营利性工作的,经审核批准,由用人单位可按以下标准发放工作补助。

第一类人才每年5万元;

第二类人才每年4万元;

第三类人才每年3万元;

第四类人才每年2万元;

第五类人才每年1万元。

第三条  编制管理

(一)建立“英才编制”,专项用于事业单位引才。统筹建立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引才专项“英才编制”,实行计划管理、调剂使用。坚持有编占编、无编调编的原则,支持科研院所、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专业人才。

(二)建立“流动编制”,专项用于高新企业引才。建立“企业提需求+党委出编制+政府给支持”的联合引才机制,吸引聚集一批高层次人才来广创新创业。在市人才交流中心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引才“流动编制”,由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经市人才办、市编办审核,市编委批准,对高新技术企业刚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流动事业编制管理,其工资、医疗、养老、住房公积金等档案参照事业单位同类型人员建立,由人才交流中心代管,五年合同期满,如需流动,可拥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同时,按标准,由用人单位可给予安家补助。

(三)开展“聘任制”公务员试点,引进高端人才。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签订聘任合同方式,市场化选聘专业性较强“聘任制”公务员,根据其能力、业绩、贡献,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方式协商确定引进人才的合理薪酬。打破编制、级别、年龄、薪酬等人才流动体制机制障碍,畅通高层次人才进入党政机关渠道,更加开放、更加灵活的引进国际化、专业化、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创新创业支持

(一)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带科研项目和成果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领办)企业,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薪级工资按规定正常晋升,保留其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不影响职称评定。对成功创建的国家、省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示范企业、优势培育企业,可向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申报10万、5万元的补助。

(二)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对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

(三)支持专利实施转化。对个人、小微企业发明专利申请和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进行资助。对优秀的专利实施项目,可向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申报专项项目10万元至20万元。以专利权等依法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入股的,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不受限制。既未约定也未在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情形下,国有企事业单位自行实施其发明专利的,在专利有效期内,每年给予全体职务发明人的报酬总额不低于实施该发明专利营业利润的5%;转让、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或者以专利出资入股的,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应不低于转让费、许可费或者出资比例的20%。

(四)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按至少70%的比例划归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所有。国有企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管理。

(五)鼓励返乡群众等各类群体创建新型农业经营实体。对创办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承担农村、农业发展项目上予以优先安排和委托;对被评选为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农业服务超市,可向市农业局申报分别按照10万元、5万元、5万元标准进行奖补;对获得绿色食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中国名牌、四川名牌等可申报相应奖励。

(六)支持青年大学生创新创业。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创新创业平台内孵化的创业项目,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同一领创主体有多个创业项目的,最高补贴可达到10万元。对通过工商注册或民政登记的创业主体,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可向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申报3万元至10万元的创业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向团市委申报3万元至10万元免息免担保为期3年的创业资金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个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入驻科技孵化器、产业加速器等众创空间的,可享受3年的场租全免或部分减免补贴。3年内,按每户每年可享受9600元的限额税收优惠,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定期组织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奖项目给予奖励。

第五条  项目支持

(一)回国资助。对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和海外智力人才,可申报留学人员创业启动经费、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的项目资助。

(二)培养资助。在管理期内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进站博士后,可申报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支持经费、博士后科研经费,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项目资助。

(三)科研资助。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可申报四川省青年科技基金、科技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资助。

(四)团队资助。对企事业单位现有的高层次创新团队,可向申报省青年科技创新研究团队项目,分培育项目、重点项目两个类别,按相关规定评定后分别给予30万元、100万元资助。对企业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可申报省顶尖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分创新团队、创业团队两个类别,按相关规定评定后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资助。其中,对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广阔的创业团队,最高可给予500万元资助。国家、省“*”、“海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创新研究群体、杰出青年基金创新团队等,优先纳入上述团队计划。

第六条  平台支持

(一)新型智库。鼓励建设各类新型智库,对认定的智库给予每年5万元的工作经费用于课题研究;对承担重大课题研究的智库,根据课题完成情况给予5万到20万元的工作奖励并按一定比例给予个人必要的智力成果奖励。

(二)创新平台。鼓励企业建设各类创新平台,从事技术研发,对新认定符合相关条件的平台,可向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协等部门申报资助。

1. 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实验室、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50万元的资助;

2. 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等省级创新平台,给予15万元的资助;

3. 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助;

4. 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一次性给予50万、20万元的资助。

(三)科技孵化器。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向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申请资助。

1. 利用工业用地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

2. 对申报国、省级高新区孵化器和全市重点建设的孵化器给予10万元至50万元资助;

3. 对新认定的国、省级孵化器除争取省级支持外,给予20万元至30万元资助。

(四)各类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师工作室、名医工作室,可分别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和计生委申请资助。

1. 对新认定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3万元资助;

2. 对新认定广元名师工作室、名医工作室,在管理期内,每年给予1万元资助;

3. 对成功创建国家、省级、市级重点专业(专科、学科)的学校、医院,按规定再一次性给予40万元、20万元、8万元的资助。

(五)创业平台。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平台,可向市人才办申请给予资助。

1. 对新认定的创新创业园(孵化园、基地),根据其规模和发展情况,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的资助;

2. 对新认定的创新创业俱乐部,根据其专业属性、培育人数、孵化规模,给予20万元至50万元的资助;

(六)其他平台。对成效突出、发展前景广的产学研用创新平台,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殊资助。

第七条  政府荣誉

(一)市杰出人才奖。对于在广元创新创业5年以上且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高层次人才,经评审认定,授予“广元市杰出人才”荣誉称号,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市委市政府直接掌握联系高层次人才。对获评人才,由市委、市政府领导“一对一”直接联系,走访慰问、解决问题、关心关爱。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定期开展专家疗养。

(三)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对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人才,经评审认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对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人才,给予每人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五)市科技拔尖人才。对获奖人才,在管理期内,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的特殊补助。

(六)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对获奖人才,在管理期内,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的市政府专家津贴。

(七)名师、名医。对获奖人才,在管理期内,根据考核等次分别给予工作奖励。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优先推荐参加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四川杰出人才奖、科学技术奖、天府友谊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等评选。

第八条  政治激励

(一)任职挂职。对刚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担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中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党政机关专业性、辅助性岗位职务(安全、保密、外事等岗位除外)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重大工程和建设项目的负责人,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定权。对于博士研究生,可直接任事业单位7级职员或挂任副县级领导职务,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可调任副县级领导职务。对于硕士研究生,可直接任事业单位8级职员,表现特别优秀的,可调任相应领导职务。

(二)职称评聘。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急需引进人才,而单位未设置相应等级岗位或设置的等级岗位、编制暂无空缺的,可通过特设岗位、使用“英才编制”聘用,首次聘用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引进人才可根据其学历、学术和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贡献,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直接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受其任职年限、岗位结构比例等限制。试行对实绩特别突出的副高级以上职称优秀人才,因受其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不能聘任的,经审核,可给予相应经济补助。

(三)参政议政。对爱国爱党、代表性强、贡献突出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积极推荐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候选人或担任政协委员,或进入政府决策咨询机构。

第九条  培养培训

(一)学历教育。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根据工作需要,经用人单位同意,在职提升学历学位或参与国省重点实验室项目合作,取得国家认可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其学费全部报销,由同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和用人单位各解决50%。

(二)学习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复合型高端人才学习培训、参加递进培养,举办国情、省情、市情考察研修班,通过专题讲座、研讨交流、现场教学等培训模块,加强优秀人才的对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科技创新服务发展大局、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等方面知识和信息培训,提升能力素质。

(三)学术交流。鼓励支持优秀人才赴国内国外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活动。

第十条  服务保障

(一)经费保障。加大财政资金对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投入力度,保证资金对人才发展的支持。市、县(区)财政都要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类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养、奖励、激励等,确保高层次人才队伍的发展并推动人才高地的建设。专项资金向在广创新创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开放。同时,整合国家、省财政资金,引导吸纳其他资金进入人才培养和人才队伍建设。

(二)住房保障。按照政府投资、统筹安排、动态管理、只租不售和拎包入住的原则,建设人才公寓,用于无自有住房的各类高层次人才过渡性居住。人才公寓租金按适当高于高校学生公寓、低于市场价格标准执行。

(三)医疗保障。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由市人才办发放《广元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凭此证书,由市卫生计生委办理《特约医疗证》,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享受特殊医疗待遇。每年组织高层次人才健康体检和定期开展专家疗养。其未就业配偶及成年子女,可根据本人自愿,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未成年子女(含在校学生),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从工资中代扣,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承担,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四)子女入学。未成年子女需在广元就学的,根据“随到随读、自由选择”的原则,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办理入学手续,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五)配偶调动。对夫妻两地分居的优秀人才,可申请家属调动,由用人单位负责联系,组织人事部门协调,按人事调配有关规定优先调动工作。

(六)个性服务。市、县(区)要建立高端人才服务中心、创业服务中心、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为创新创业人才提供“一站式”服务。每年利用“女儿节”定期举办青年人才相亲交友活动,建立高层次人才联谊会等公益交友平台,创造感情留人的环境。

本措施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需财政资助各类人才的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各地、各部门可参照本措施,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创新创业人才特殊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