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人才补助政策,四川人才引进细则及补贴详情

更新时间:2023-07-13 12:13:44文/高考志愿库

四川省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管理办法》(组通字〔2017〕9号)以及《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6〕10号)《四川省“十三五”人才发展规划》(川委办〔2016〕13号),加快引进一批高层次人才及团队来川创新创业,更好服务推动四川转型发展、创新发展,现就我省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简称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省“*”的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面向国(境)外和省外发达地区,重点支持引进1000名左右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新兴产业、引领创新发展的高层次人才和100个左右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示范带动各地、各单位引进一大批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为实施“三大发展战略”、推进“两个跨越”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第三条 实施省“*”的基本原则是:(一)围绕中心、按需引进。紧扣四川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转型升级、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脱贫攻坚、绿色发展以及高等学校创建“双一流”等重大战略,贴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贴近产业企业做大做强需要,积极参与全球人才竞争,加快人才国际化进程,聚天下英才而用之。

(二)突出重点、高端引领。坚持标准、优化结构、提升层次、宁缺勿滥,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充分体现引进人才的不可替代性和行业领军性,通过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快速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竞争力。

(三)尊重规律、创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相结合、刚性引进与柔性引进相结合、引进聚集与培养使用相结合,实现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

(四)统筹联动、形成合力。以省“*”为牵引,统筹实施“天府高端引智计划”“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四川计划”“企业博士集聚计划”等引才引智工程,带动各地、各部门联动实施一批重大人才引进计划,形成齐抓共管的引才工作格局。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在省委、省政府领导和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外事侨务办、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国防科工办、省投资促进局、省科协、省金融工作局、成都海关等部门,组建全省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省“*”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第五条 省人才办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省“*”的具体实施,牵头制定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指导协调各地、各部门人才引进工作。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与省人才办工作衔接,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

第六条 各重点行业领域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相关部门归口负责。其中,中央在川和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国防军工单位的人才引进工作,分别由教育厅、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防科工办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在川和省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省重点民营企业、省级宣传文化单位及在川金融机构的人才引进工作,分别由省国资委、省委统战部、省委宣传部、省金融工作局负责组织实施。中科院成都分院系统、中物院系统、二重集团、东方电气集团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省人才办协调实施。

第七条 协调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和涉及人才引进工作的其他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开展人才引进工作,做好落实特殊支持政策、加强跟踪培养扶持、提供窗口服务等工作。商务、外事侨务、投资促进、科协等部门,结合对外贸易投资、对外开放、招商引资、“海智计划”等重大活动和平台,积极做好招才引智工作。公安、外事侨务、海关、外国专家等部门,负责为引进人才出入境及居留提供充分便利。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税等部门整合各自资源,为引进人才在川创新创业给予倾斜支持。

第八条 产业园区及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金融机构等用人单位是引进人才的主体,负责提出人才引进及项目合作需求、对接拟引进人选及合作项目、搭建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支持政策等工作。

第三章 引才项目及条件

第九条 省“*”分个体引进、团队引进、专项引进三个类别10个引才项目实施。其中,个体引进包括顶尖人才项目、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创新领军人才长期项目、创新领军人才短期项目、青年人才项目等,团队引进包括创业团队、创新团队等,专项引进包括全面创新改革专项、省校省院省企合作专项、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专项等。

按照省委、省政府对人才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省“*”可增设其他引进人才专项。

第十条 省“*”个体引进条件。主要支持引进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急需的战略科学家、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高级管理人才,以及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青年科技人才,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具有3年以上国(境)外和省外工作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我省实施“三大发展战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急需紧缺,且具有国际领先、国内一流水平的战略性、领军型人才。

(二)在国(境)外和省外知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担任教授、研究员、首席科学家或相当职务的专家、学者。掌握关键技术、急需紧缺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可适当放宽到担任副教授或相当职务。

(三)在国际国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国际组织中担任中高级职务的经营管理人才和科技领军人才。

(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创业项目能够填补我省空白、引领相关产业发展的,可适当放宽到硕士学位。

(五)回国来川前在国(境)外和省外知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有正式工作经历,具有成为该领域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潜力的青年拔尖人才。

第十一条 省“*”团队引进条件。主要支持引进以企业为主体,以团队带头人,以转化科技成果为支撑,能有效促进我省产业转型升级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群体,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团队创新创业领域紧扣我省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方向,符合我省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军民融合产业,特别是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和五大新兴先导型服务业发展需求;

(二)团队带头人一般应是国家或省“*”引进人才,创业团队带头人应是企业主要创办人,创新团队带头人应是企业核心技术所在领域的领军人物;

(三)团队核心成员中应有相当数量的高层次人才,其中,在海内外知名院校、医疗卫生机构曾聘为高级职称或担任知名公司中高管职位的,一般不低于1/3;

(四)所创办企业核心技术处于国际领先、国内一流水平,能在较短时间取得突破性发展或引领带动形成新的产业集群;或创新项目能迅速填补我省空白,已在川内企业进行有效转化,具有产业化发展前景;

(五)所在地区及产业园区从政府资助、创业扶持、创新支持等方面给予充分配套,为团队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第十二条 省“*”专项引进条件。主要支持引进我省重大发展战略急需的高层次、高素质人才,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3年以上国(境)外和省外工作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全面创新改革专项。引进后在我省全面创新改革试验重点区域特别是特色产业园区(基地)、技术研发中心和企业从事科技研发,或在川创办领办军民融合领域高新技术企业,有望实现突破性发展。从四川行政区域内的军工单位(军队)转业、转岗到地方创新创业的,可纳入本专项支持范围。

(二)省校省院省企合作专项。引进后到我省与知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战略合作构建的政产学研用创新平台工作;在川有明确具体的工作目标任务,能作出实质性贡献。

(三)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专项。引进后到我省民族自治地区、“四大片区”88个贫困县的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有望取得突破性发展。

第十三条引进人才特别优秀且为四川发展特需的,可适当突破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等限制,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破格引进。对通过组团赴外招才引智、四川与名校名院名企战略合作、海科会、科博会、中外知名企业四川行等平台引进的,可优先支持。创新领军人才长期项目、青年人才项目入选者在川创办企业并取得突出业绩的,可申报转为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创新领军人才短期项目入选者全职来川后,可申报转为创新领军人才长期项目。

第四章 引进方式及程序

第十四条 省“*”的引进方式主要包括:

(一)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建立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全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及项目合作需求信息指南、全省人才发展蓝皮书。支持省内企事业单位面向全球公开招聘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加大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化选聘力度。加强与知名人才中介机构和猎头公司的合作,推进人才引进社会化、市场化。

(二)搭建招才引智平台。全面推进与海内外知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的战略合作,将赴外招才引智纳入全省重大对外开放和对外贸易投资活动,定期开展组团赴外专项招才、海科会、科博会、中外知名企业四川行等活动。加强各类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博士后工作(流动)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建设。

(三)推广柔性引才方式。鼓励各地、各部门采取挂职兼职、特聘岗位、项目合作、技术联姻等方式柔性引才。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在海外建立办学机构、研发机构,吸引使用当地优秀人才。加快建设成都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

(四)加强对外联络合作。加强与驻外使领馆、海内外知名专业社团、留学生团体组织的合作,设立一批海外引才工作站,聘请一批海外引才顾问,大力推进“以才引才”。加强与省工商联、“*”专家联谊会、四川欧美同学会?四川留学人员联谊会、四川海外联谊会等团体合作,鼓励用人单位依托驻外机构、 校友会等组织引进人才。鼓励省内外专家、留学回国人员举荐我省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第十五条 省“*”的引进及资助程序为:

(一)制定并发布引才计划。由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并发布人才引进需求信息,广泛搭建各类招才引智平台,促进用人单位和拟引进人才对接。

(二)用人单位确定引进人才。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才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签订工作合同,办理引进手续。 (三)申请纳入省“*”。根据省人才办申报通知要求,由用人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及团队申报省“*”,按照行业归口或隶属关系报省级归口部门或市(州)党委组织部。由相关部门或市(州)党委组织部组织专家进行初评,提出建议名单报省人才办。

(四)评审产生省“*”引进人才。省人才办负责对各地、各部门建议人选及团队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把关,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评选产生省“*”引进人才及团队名单,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后,报省委组织部部务会和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审批命名。经批准的引进人才,由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四川省特聘专家证书》,省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凭证落实引进人才有关特殊支持政策;经批准的引进团队,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授予《四川省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称号。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六条 省“*”引进人才在工作、生活等方面享受下列特殊支持政策:

(一)资金资助。对省“*”引进人才,由省委组织部、财政厅依托“天府英才”工程专项资金,分别给予每人50万元至200万元资助,其中,对顶尖人才给予每人200万元资助,创业领军人才给予每人100万元资助,创新领军人才短期项目给予每人20万元资助,其他项目给予每人50万元资助。对省“*”引进团队,按创新团队、创业团队分别给予每个团队200万元、300万元资助,其中,对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广阔的创业团队,可给予500万元资助。对创新创业团队中经评估具有重大产业化前景的战略发展项目,集成各部门政策资源,采取项目资助、创业扶持、股权投资、贷款贴息等方式,可给予最高5000万元综合资助。

(二)职务职称。引进人才可担任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中层以上领导职务和党政机关专业性、辅助性岗位职务(安全、保密、外事等岗位除外)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重大工程和建设项目的负责人。探索外籍引进人才担任新型科研机构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相关驻外机构负责人制度。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急需引进人才,而单位未设置相应等级岗位或设置的等级岗位、编制暂无空缺的,可采取特设岗位、使用人才专项编制聘用,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引进人才可按规定破格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和评审。

(三)薪酬待遇。用人单位根据引进人才能力、业绩、贡献,协商确定引进人才的合理薪酬。国有企事业单位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方式引进人才,所需薪酬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引进人才通过自行转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转移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其转化收益按不低于70%的比例划归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所有。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可采取股权、期权、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四)税收减免。省财政为省“*”入选者发放的一次性资助资金,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引进人才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引进人才来川创新创业,进境的科研、教学物品,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减免税手续,符合规定的免征进口税收。进境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由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

(五)创新创业。引进人才在管理期内,按照《四川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办法(试行)》,享受每人每月1000元至2000元岗位激励津贴,并在项目研发、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择优资助。支持引进人才领衔申报各类科技计划、科研基金项目、科技资金及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用于在省内开展科学研究或生产经营活动;对我省经济、科技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重点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批,可专门立项,以特别项目形式给予支持。有关部门应注重吸收引进人才参与国家、省重大项目咨询、重大科研计划和行业标准制定、重点工程建设等工作。

(六)出入境与居留。外籍引进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外籍子女,以及中国籍引进人才的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外籍子女,按有关规定为其提供办理签证和居留许可的便利。对符合条件的外籍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申报永久居留的,有关部门予以优先办理。中国籍或外籍华裔引进人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办理《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身份证明》,享受我省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有关优惠政策。引进人才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可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相关规定,向居留地或居住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并全程导办。

(七)落户。引进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不受住所、居住年限、年龄等条件限制,选择在居住地或工作地落户。具有中国国籍、未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引进人才,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可申请在省内落户。愿意放弃外国国籍、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并取得入籍或复籍证书,以及取得《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的引进人才,可申请在省内落户。申请办理省内落户的,公安机关应简化手续、优先办理。

(八)住房。引进人才购买自用商品住房,享受当地居民购房优惠政策。外籍引进人才购买取得外销许可证的商品房,有关部门应提供便利。引进人才未购买自用住房的,用人单位应为其提供便于其生活、工作的住房,或提供相应的房租补贴、购房房贷贴息等。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修建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房),妥善解决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

(九)医疗、保险。引进人才在管理期间,凭《四川省特聘专家证书》,由省卫生计生委办理《特约医疗证》,享受优秀专家医疗待遇。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按有关规定参加我省各类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可为引进人才购买商业补充保险。随引进人才来川定居或每年居住9个月以上的未就业配偶和子女,可按省委组织部、财政厅《关于对高层次引进人才未就业家属实行医保优待政策的通知》,参加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十)配偶安置。引进人才配偶一同回国(来川)并愿意在我省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妥善安排其工作;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参照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确有困难的,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应积极帮助推荐就业。

(十一)子女入学。引进人才子女,无论是否具有中国国籍,在就读小学到普通高中期间可有一次自由选择公办学校机会。其中,就读义务教育的,在子女所在县(市、区)范围内选择;就读普通高中的,在子女所在市域范围内选择。华裔引进人才的子女报考国内高等学校以外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可参照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予以加分照顾。引进人才的外国籍子女报考国内高等学校的,按接收外国留学生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评价激励。按照国际惯例评价引进人才的工作绩效,避免多头评价、重复评价。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可推荐参加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四川杰出人才奖、科学技术奖、天府友谊奖、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等评选。对代表性强、贡献突出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积极推荐进入各类学术组织、政府决策咨询机构。

第六章 管理服务

第十七条 加强联系服务。将引进人才纳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直接联系专家范围。依托省委组织部高端人才服务中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家服务中心设立引进人才服务窗口,负责协调落实有关特殊支持政策。定期举办“*”专家国情省情考察研修班,加强优秀人才典型表彰宣传,充分发挥“*”专家联谊会作用。支持各地和重点园区普遍建设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为引进人才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八条 实行动态管理。引进人才入选省“*”后,按5年周期进行管理,管理期满后由省人才办会同有关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可纳入第二个管理周期,但最高不超过两个管理期,管理期内享受岗位激励资金、特约医疗、子女选学等特定待遇。管理期间或期满后,可申请评定为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与本土高端人才享受同等待遇。对入选者工作岗位发生变化、取得重大成果、患严重疾病等方面情况,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建立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或入选后6个月之内未到岗工作的,或管理期未履行工作合同的,或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取消本人“*”入选资格,不再保留相应工作生活待遇,获得的一次性资助视合同履行情况部分或全部收回。对伪造申报资质、隐瞒违规行为或对违规行为处置不力的用人单位,暂停或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 加强资金监管。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办)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联合成立专项资金监督小组,加强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和审计。用人单位应单独建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侵占或挪用。对虚报冒领、套取骗取、挤占挪用等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处罚,并追回财政补助资金。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相应的人才引进计划。已入选原省“*”和省“*”的,由省人才办会同有关方面进行考核后,重新颁发《四川省特聘专家证书》,享受本办法中各项特殊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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