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人才补助政策,娄底人才引进细则及补贴详情

更新时间:2023-07-12 03:18:10文/高考志愿库

娄底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和招才引智力度,着力集聚重点产业、重要领域发展急需人才,促进我市科学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坚持“急需紧缺、专业对口、注重实绩、严格把关”的原则,采取直接引进与柔性引进相结合、智力引进与项目引进并重等方式,逐步建立起政府引导、用人单位为主、市场化配置的高层次人才引进机制。

第三条强化重点产业、园区和企业集聚人才的主体地位,积极推行“人才+项目”的引才模式,重点引进能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企业集群发展的领军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导高层次人才向科研、生产和基层一线流动。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相关政策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事业单位、税收上缴市财政或在市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从娄底市以外的地区、单位和国(境)外引进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引进对象

第六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必须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符合我市产业转型升级要求,符合用人单位急需紧缺实际,特别是在我市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医药食品、金融服务、建设规划、文化创意等行业急需的人才。引进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一)战略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二)优秀人才。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三)专门人才。“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省级以上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或获得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政府专利奖、创新创业大奖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的专利、专有技术并可创造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人才;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机构担任过中高级职务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我市重点产业、重要领域、重大项目急需的专业人才。

(四)后备人才。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七条高等院校、医疗卫生单位、科研院所重点引进战略人才和优秀人才,其他事业单位重点引进储备后备人才;企业重点引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科技成果、善于经营管理的优秀人才和专门人才;经济园区和社会组织重点引进符合我市重点产业、重要领域发展需要,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娄自主创办科技型企业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章 引进程序

第八条事业单位引进战略人才、优秀人才和专门人才实行一事一议、随时受理、限时办结。先由事业单位物色拟引进人选,并与拟引进人选达成初步引进意向,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统一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编制使用计划,再由组织或人社部门按管理权限会同主管部门对申报人选进行考察审核;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认定委员会对引进人才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与引进对象签订工作合同,办理引进手续。事业单位引进后备人才,除少数所需专业人才稀缺的岗位外,一般须形成竞争,并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要求组织招聘,用人单位于每年12月申报下一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和编制使用计划,组织、人社部门综合编制部门及相关单位意见,制定引进工作方案,组织招聘。

第九条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由企业自主招聘,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专家组对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评审,提出建议,报市委、市政府认定。

第十条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娄自主创办科技型企业的高层次人才在完成企业注册登记后,由各经济园区或企业所在地政府统一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备案。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专家组对申报的项目情况及研发、生产前景,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建议,报市委、市政府认定。

第四章 激励政策

第十一条编制。事业单位引进战略人才、优秀人才和专门人才时,空编单位所空编制可优先使用;对满编和超编的单位引进战略人才、优秀人才和专门人才,由机构编制部门通过调剂编制予以解决。事业单位引进后备人才,原则上在单位编制限额内进行;如确因工作需要暂无空缺编制的单位,可先实行劳务派遣,再在自然减员中优先解决其编制。

第十二条薪酬。企业单位自主确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经济待遇,其年薪标准一般不得低于市政府给予的年现金补贴之和。事业单位可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行制订工资补贴、奖励工资等办法。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以专利、技术、资金、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用人单位和引进的人才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生活补贴。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服务期协议,其工作时间均在引进单位上班的,除正常的工资、福利待遇外,5年内每月享受生活补贴,服务满5年后,再给予一次性补贴。引进战略人才标准如下: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月补贴12000元,一次性补贴80万元;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每月补贴6000元,一次性补贴40万元;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每月补贴4000元,一次性补贴30万元。引进的优秀人才和专门人才每月补贴3000元,一次性补贴20万元。服务不满5年的,不享受一次性补贴。同时符合两项以上补贴标准的,按补贴标准较高的一项计发。

第十四条住房补贴。引进的高层次人才,5年内每年发给住房补贴;如在娄底城区购房,凭购房合同可一次性领取5年的住房补贴。战略人才标准如下: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年补贴30万元;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每年补贴15万元;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每年补贴10万元;引进的优秀人才和专门人才每年补贴5万元。

第十五条科技研发项目支持。对引进的战略人才、优秀人才、专门人才申报的市本级平台建设和研发项目,即时受理,优先支持,重点安排。各类人才申报立项的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项目,受益单位应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第十六条建立“娄底市引进人才绿卡”制度。凡引进的战略人才、优秀人才、专门人才均可持市委政府发放的“娄底市引进人才绿卡”,在住房、医疗、落户、子女就学、创业资助等方面优先保障并享受快捷、便利的服务。

第十七条配偶工作及子女入学。引进的战略人才、优秀人才和专门人才,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配偶的工作由组织、人社、编制等部门协助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参照其随调前的工作单位性质和用工形式予以妥善安置;子女需转入本市中小学校入学或幼儿园入托的,由教育部门根据其子女的就学意愿安排相关学校接收入学,并协助办理相关转学手续。

第十八条建立健康体检、疗休养制度。对引进的人才每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对引进的战略人才、优秀人才、专门人才每年还统一安排一次疗休养活动。

第十九条开设职称申报评审和职务晋升绿色通道。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初任条件的,可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优先办理初任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对引进的特别优秀且贡献突出的优秀人才、专门人才,可按政策由人社部门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引进到企事业单位的优秀人才、专门人才,本人有意愿担任单位中层领导职务的,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优先聘用;对聘期满5年,考核结果为优秀,且符合《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条件的,组织部门优先调任到党政机关担任相当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

第二十条表彰奖励。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各级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推荐条件的,可作为推荐人选重点推荐。

第二十一条对于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娄自主创办科技型企业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所申报项目情况及研发、生产前景的评估结果,给予20万元??50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或创新创业资金资助,3年内免费提供100平方米??5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并根据招商引资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支持、财政鼓励、土地优惠、金融服务、小额担保贷款、社保补贴等方面优惠政策。

第五章 保障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全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管理权限和职能职责组织实施,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经济园区和社会组织配合落实。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要根据本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文件,完善细化高层次人才引进、待遇兑现的具体措施,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在“十三五”期间安排1亿元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主要用途包括:支付引进人才的各项补贴、奖励及落实有关待遇所需的经费;支付各类人才的引进、培养、开发、管理、服务所需的工作经费;支付来娄创业的高层次人才资助资金等。

第二十四条市直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所需发放的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从市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中全额支出。税收上缴市财政或在市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引进的战略人才、优秀人才、专门人才每年在娄底的工作时间分别不少于3个月、6个月、9个月才能享受上述激励政策,所需发放的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从市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中按50%的比例支出,另外50%由所在企业承担。引进人才所享受的生活补贴、住房补贴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五条建立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量化评估体系和实绩评估体系,将人才技术及项目发展前景、绩效评价结果与政府资助政策绑定挂钩,运用到“政策兑现、中期评估、优质项目再支持和清理退出”等创新创业服务链的各个环节,提升高层次人才及项目引进、集聚和发展实效。

第二十六条引进高层次人才实行1年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后进行考评,考核要以业绩为主,每年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取消当年的补贴和奖励。市直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管理权限由组织、人社部门会同其单位主管部门进行考评;企业引进和来娄自主创业的高层次人才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考评。

第二十七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额退还已发放的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经费,由用人单位负责收回返还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专户中。

(一)因个人原因提前终止工作合同(协议),辞职、离职、调动等离开娄底市的;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必须中止工作合同(协议)的;

(三)其他未按相关合同(协议)履行职责的。

用人单位以弄虚作假形式引进人才、套取资金、获得奖励,除通报批评外,追回资金,取消奖励,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包括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流动到本市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对自本办法发布之日前5年内已引进到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单位所发补贴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不足部分可以补发,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九条各县市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订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