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精神,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强化人才第一资源意识,进一步优化人才服务环境,激发人才创业创新活力,为富美新漳州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现结合漳州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坚持人才项目优先扶持
1.大力引进重点人才(团队)项目。建立顶尖人才和重大团队项目“一事一议”制度。研究制定“双创之星”评审标准和扶持办法,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重点扶持符合评审标准的,具有产业发展前景好、研发水平领先、技术攻关取得重大突破特点的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和高层次创业创新团队。对能够引领我市相关领域科技创新水平跨越式提升、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急需或特需高层次人才或团队,通过“一企一策”“一人一议”的方式,从人才、科技、工业等专项经费中统筹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综合支持。经我市申报并获评国家“*”“*”或省“*”等高层次人才,按上级拨付资金1∶1配套奖励,市、县各承担50%。支持闽南师范大学、175医院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对其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纳入我市高层次人才评选补助范围。
2.打造更多的招才引智平台。按照“项目+人才、产业+人才”工作模式,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引进我市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以开展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为契机,组建专家智库。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以“技术顾问”“周末专家”“客座教授”“星期日工程师”等方式,柔性汇聚国内外人才资源。坚持招才引智和招商引资并重,每年开展赴外招才引智活动,把人才引进工作列入出国出访团组任务。依托农博会、花博会等大型活动举办“海峡两岸人才与项目对接会”,打造招才引智新平台。
3.支持产学研用平台建设。对新获批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在享有属地财政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市财政另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建站奖励。鼓励中小创新型企业开辟市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通过联合或捆绑式建站招收博士后科研人员,建立区域性工作站。对在站期间经中期考核和出站评定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每人每年发放生活补助8万元;对在我市从事科研工作,且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出站博士后,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20万元。
4.深化漳台人才交流合作。组织开展在漳台湾人才队伍情况调研,完善台湾人才来漳优惠政策,适时出台古雷石化人才专项政策。围绕集成电路、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文化创意等台湾优势产业,鼓励我市重点产业聘用急需紧缺的台湾高端专业人才,并对接收台湾优秀人才的企业给予补助奖励。鼓励企业提供更多岗位吸引台籍学生实习、见习,通过创建台湾青年创业基地,引进台湾人才来漳创业创新。成立漳州市海峡两岸人才交流合作协会,进一步加强漳台两地人才项目交流合作。开展百名“漳州人才台湾行”、百名“台湾人才漳州行”“双百计划”。指导有条件的涉台园区招聘台湾专才,聘用期为1-3年,每年给予一定的补贴。
二、坚持人才资源优先开发
5.建立创业创新激励机制。研究制定首席科技官岗位补助办法,5年内支持100家用人单位设立首席科技官,按用人单位实际支付薪酬的60%一次性给予企业首席科技官最高50万元的岗位津贴补助,市、县各承担50%。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科研项目和成果(技术)、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继续开展市青年英才优秀创业项目评审活动,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对符合评审标准的项目给予资金扶持。每年举办市级创业创新大赛,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优势特色明显的创业创新项目,从科技专项经费中给予最高30万元的支持。5年内新引进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连续3年给予全额奖励。
6.加速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对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技术转移中心、大学科技园、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若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占孵化器入驻企业的30%以上(至少5家),再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80万元、30万元。加大“双创”扶持力度,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每两年开展一次众创空间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市级(示范)众创空间,给予40万元的运营奖励。
7.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培育各类专业社会组织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探索与国内人才中介机构和猎头公司的合作途径。加大高端猎头机构引进培育力度,争取5年内引进和发展10家人力资源企业。对正式注册、运营正常1年以上的人力资源企业,经认定后,连续3年给予每家每年最高10万元的办公场所租金补贴。探索推行“人才券”服务制度,适时单列专项资金用于发放“人才券”,鼓励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服务专业机构购买服务。探索人才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实施,支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专业社会组织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引进、培训、评价等职能。
三、坚持人才队伍优先培育
8.专业技术人才外引工程。市直事业单位应预留5%编制,专门用于人才引进,预留的编制、职数保留在原单位,单独造册,专编专用,滚动管理。事业单位引进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及其他急需紧缺人才,可实行专项公开招考,并在考试考察环节中采取简便有效的方式进行。
9.名师名医名家造就工程。公开招聘引进一批名师、名校长,对引进“*”“*”“*”“闽江学者”等教育人才且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的,分别给予安家补助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大力引进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对全职引进且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的,按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市级30万元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对柔性引进专家来我市主持学科(专科)建设或建立名医工作室开展“师带徒”人才培养合作的,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每人每年20万元、10万元的经费补助,最长不超过3年。对入选国家级、省级卫生人才的,按引进人才的配套补助标准给予科研经费支持。每两年培养选拔一批市级“优秀名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医疗卫生专家”“文化名家”,市财政分别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每年择优选拔培养40名中青年领军人才和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到境内外知名高校(医院)、研究机构、重点实验室培训或访学进修,市财政分别给予每人5-10万元的专项资助,派出单位按一定比例予以配套资助。采取灵活简便的形式,每年精准引进一批教育卫生领域的国内一流大学优秀毕业生(最低服务年限五年),硕士每人给予20万元的安家补助和7.2万元的生活补助(分三年逐月拨付),博士每人给予30万元的安家补助和10.8万元的生活补助(分三年逐月拨付),所需资金按属地管理由市、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分三年拨付。
10.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提升工程。研究制定加强国有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开设总裁培训班,从全市规模以上企业中择优选派经营管理者到知名高校培训。推动有条件的市属国有企业开展职业经理人试点工作,逐步提高市属国有企业人才市场化选聘比例和职务层级。完善国有企业科研人员收入与科技成果、创新绩效挂钩的奖励制度。国有企业科研人员按照合同约定薪酬,探索对聘用的高端科技人才、高端技能人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市场化薪酬制度。支持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高级人才,通过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进行持股。对年薪达到上一年度漳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倍以上的职业经理人,按照企业税前支付薪酬30%给予补助,个人补助累计不超过3年,当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市、县各承担50%。
11.实用型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大力传承和弘扬“工匠精神”,建设一批产业技工培养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经认定后给予最高50万元建设补助,并对基地及工作室培养的高技能人才给予每人最高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或项目,按上级补助金额的1:0.5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制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对取得国家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受聘于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岗位的企业职工,可比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给予其相应的福利待遇。鼓励县(市、区)、市直单位研究出台个性化评价办法,大力培养“民间艺人”“能工巧匠”“土专家”“田秀才”等各类实用人才。推进现代学徒制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支持职业院校与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合作开展“订单式”高技能人才培养,对合作企业接收学徒并经考核达到培养标准的,市财政按每名学徒2000元标准补助企业,其中,1000元用于奖励带学徒师傅,1000元用于补偿企业水电、耗材等。
12.农村实用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开发工程。从农业产业化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农村经纪人、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和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中选拔100名左右重点对象,由市、县涉农企业家和农业专家结对帮扶,支持领办经济合作组织,创办农业产业化企业。实施“守望乡村”工程,鼓励和引导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在土地、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构建市、县两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网络,开展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培养工程,对入选国家级、省级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者,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新聘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者,属地财政按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分别给予每人0.5万元、1万元、2万元一次性工作补贴。
13.特色人才汇聚工程。实施名校优生引进计划,近5年内毕业的全日制应届博士研究生到漳企事业单位工作且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的,原“985”“211”工程院校按30万元、其他院校按15万元分期发放安家补助;毕业于世界排名前300名大学的海外硕士研究生(参照ARWU、QS、THE世界大学最新排名),按15万元分期发放安家补助。挂职期满安置在我市工作的引进生可享受除资金补助、住房补助外的市级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待遇(博士按第四类、硕士或本科按第五类执行)。研究制定我市主导产业技术人才岗位补助办法,对石化、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医药等我市急需紧缺专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毕业后5年内、2017年起来漳与其所学专业相一致的企业岗位就业满一年、签订3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的,企业支付年薪不低于上一年度漳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给予企业税前支付薪酬40%的补助(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南靖、华安县按60%补助),市、县各承担50%。同一对象补贴不超过3年,省市补助不重复享受。
四、坚持人才制度优先创新
14.强化用人单位主体地位。积极落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和各类社会组织的用人自主权,对高等学校、公立医院等事业单位实行使用编制备案制管理。对外地事业单位在编科研人员来漳创业创新的,可挂靠单位所属地人才交流中心,实行单列管理,保留原干部身份,实行人事代理,社保政策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研究制定急需紧缺人才薪酬管理办法,鼓励用人单位对急需紧缺人才实行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和年薪制,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
15.改进人才评价机制。完善我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适时提高补助标准,每年动态发布人才需求预测。加快建立多元化人才评价体系,逐步引入专业性强、信誉度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注重引入国内同行进行评价。选取行业特点明显的职业(工种),交由具备条件的行业组织开展业内技术技能人才评价。支持各类机构举办技能大赛,建立以赛代评、以赛促评的评价模式。完善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把薪酬作为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认定依据之一,满足用人单位支付的年薪高于上一年度漳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倍、5倍的(凭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即可申报市级第四、五类高层次人才,享受除住房补贴外的相关政策待遇。
16.促进人才有序流动。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关心关爱基层干部二十条措施》,着力推动形成关心关爱基层干部人才长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全市重点企业和高校科研人员“双向挂职”活动。激励科研人员开展科技创新,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等收益按不低于60%的比例奖励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团队,知识产权可作为无形资产在企业中按一定比例折算股份。逐步推行“凡晋必下”制度,把基层服务经历、贡献和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考核指标,作为市级医疗机构、教学岗位、农业科研机构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必要条件。深入实施专家下基层行动,推广科技特派员、专家服务团、专家服务基地等模式,鼓励科技人员到基层一线开展技术推广和智力服务。鼓励人才向基层一线和贫困地区流动,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企事业单位新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当地可发放适当的生活补贴。
五、坚持人才要素优先保障
17.完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发挥党委(党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担任第一组长,市长担任组长,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工业、人社、科技、卫生、教育、财政的相关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充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力量,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应参照市里及时调整充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配齐配强各级各部门人才工作力量,县(市、区)委人才办主任一般由副科级干部担任,并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工作人员。开展市县两级人才工作专项述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县(市、区)委组织部部长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述职;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向本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述职。探索建立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创新过程中的容错纠错机制。健全市、县两级党政领导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至少联系1名高层次人才。
18.健全人才发展优先投入机制。市、县两级分别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同级财政预算分别不少于5000万元、1000万元。改革现行人才配套资金财政体制,凡是获评市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的,其补助资金、配套资金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拨付。开展各项人才工作产生的相关费用,按规定纳入人才专项资金的支付范围,并相应提高市级人才工作专项经费。
19.健全人才公共服务机制。积极筹建漳州市人才发展集团。建立市级高层次高考志愿库和高端人才服务卡制度,使高层次人才在医疗、保险、子女入学等公共领域享受“一站式”服务。依托漳州城投集团筹建若干家市级企业家驿站和高层次人才驿站,督促芗城、龙文、长泰等地建立若干家人才驿站,搭建常态化的高层次人才沟通交流平台。对建设市级以上人才驿站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筹建经费,并按照每年实际运行情况给予适当的运行经费补助。获评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的,其子女可按个人意愿在工作地或生活居住地选择优质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市、县两级教育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做好各类人才子女入学(转学)的申请及办理。加快推进“安得广”人才安居工程建设,通过政府新建、购买、租赁以及商品房配建、发放“人才住房券”等多种方式,为引进人才提供多渠道的住房保障。鼓励人才集聚的高新区、开发区、产业园区、高校采取“政府主导、国企打造、市场运营”等方式,在符合土地利用总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等的前提下,申请利用自有存量用地建设人才公寓。加强人才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企业、个人失信惩戒机制。
20.健全人才工作奖励机制。建立重点企业人才政策联络员制度,适时评选一批优秀人才政策联络员。对向用人单位推介,并由用人单位成功引进高层次人才入选国家“*”、省“*”的,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推进人才强县试点和“一县一品”特色产业人才工作,对每年全市人才工作绩效考评前三名的县(市、区),市财政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本若干措施的奖励、补助条款与我市有关政策产生重叠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所需资金除有明确规定外,其余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本若干措施有效期至2022年年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组织部会同相关牵头部门负责,有关实施细则由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