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人才补助政策,七台河人才引进细则及补贴详情

更新时间:2023-07-23 14:10:37文/高考志愿库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人才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最大限度激发全市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努力营造人尽其才的新局面,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推进人才引进

凡符合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引进域外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教育、卫生10年)以上工作合同,工作有成效,合同期限内享受以下政策。

(一)直接引进

1.对引进的博士、博士后及副高职以上科研人才在站(基地)工作期间,每人每月享受2000元津贴;可为其提供人才公寓周转房。

2.引进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等由教育部确认的“985工程”院校在编在岗教职工,事业单位可提职调动,副处级领导干部安排到正处级领导岗位;正科级领导干部安排到副处级领导岗位。符合调任条件的,可调任到机关工作,一年后,特别优秀的可破格提拔。按照任行政级别可享受相应政策待遇。任正处级领导岗位给予10万元安家费,每人每月享受5000元津贴;任副处级领导岗位给予5万元安家费,每人每月享受3000元津贴。

3.引进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给予10万元安家费,每人每月享受3000元津贴;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给予5万元安家费,每人每月享受2000元津贴。

4.引进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等由教育部确认的“985工程”院校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高考均为一批次A段录取,不含定向、委托培养)。博士可任市直及区县企事业单位正科级领导职务;硕士可任市直及区县企事业单位副科级领导职务;本科生可直接进事业单位。试用期一年,试用期结束后,任职满一年,特别优秀的可破格提拔。博士生给予5万元安家费,每人每月享受3000元津贴;硕士生给予3万元安家费,每人每月享受2000元津贴;本科生每人每月享受1500元津贴。

5.引进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给予5万元安家费,每人每月享受2000元津贴。

6.引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3万元安家费,每人每月享受1500元津贴。

7.引进“211”工程及艺术、体育类院校一批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享受1000元津贴。

8. 引进黑龙江省内高等院校和七台河籍全日制统招本科毕业生可放宽到二批次A段,直接落实事业编制,不享受津贴待遇。

9.凡是由省委组织部统一招录的定向选调生,按照资格条件享受相应人才政策待遇。

10.引进特殊岗位或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降低学历要求,但不享受津贴待遇。

11.凡引进的人才,其人事关系落到事业单位的,如有编制,可直接核编;若没有编制,但特别急需的,可不受编制限制,其人员不进入机构编制平台,工资来源为当地财政支出,标准按事业单位中同类人员标准确定。愿意到乡镇工作的,可直接转正定级,其薪级工资可高定一级。

(二)柔性引进

12.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建站科研(产业扶持)资助;对新认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建设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建设资助。对进站(基地)从事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的,进站博士、博士后及副高职以上人才一次性分别给予科研启动经费5万元。

13.引进具备突破重大技术问题能力的创新创业团队,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的,经市人才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认定,最高可给予30万元人才经费资助。

14.凡带专利项目到我市创业发展,给予专利持有人每月不少于2000元津贴。同时,财政部门给予2年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贷款贴息资金支持,项目投产后连续3年按地方税收30%返还,并享受招商引资政策。

15.企业引进的符合全市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需要,能够解决企业生产、技术难题的优秀人才,给予5万元补助,由同级财政和企业按50%比例共同解决。

16.引进其他相关人才,为我市提供技术咨询、业务指导、项目创新等智力支持的,按照实际服务月数,结合直接引进人才的有关条款,每月给予不高于3000元的补助。

17.对省直厅局、高等院校等省级以上部门到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挂职的副处级以上干部(挂任职务),因人设岗,人岗相适,并可高挂一级职务。给予每人每月4000元生活补贴,挂职期1年。

18.引进目录范围外的急需紧缺特殊岗位人才,待遇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研究解决,标准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二、做好人才培养

(一)对新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市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人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二)依托“国家现代农村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每年选送部分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到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地免费培训,加速培育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土专家”、“田秀才”和“致富带头人”。每年评选10名农村实用人才,市财政给予每人1万元奖励。

(三)对掌握重点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的科研人员,申请市级科研项目不受年龄限制。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单位和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及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四)在市级拔尖人才、市级领军人才梯队、农村实用人才评选中,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等陈旧观念,抓紧培养造就青年英才。在市级重点科研项目申报评审中,同等条件的向35周岁以下青年人才倾斜。同时,在全市人才队伍中开展“百名专家下基层挂职锻炼服务群众活动”和市级拔尖人才“五个一活动”,在实践中锻炼和培养人才。

(五)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产进行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学位学习(签署学习结束后继续为我市服务协议)的,保留原职级和工资福利待遇,取得国家承认学历或学位后,继续为我市服务满5年以上的,由所在单位或部门核销全部学费。

三、落实人才评价使用

(一)对特别优秀的高技能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基层党组织要将他们列为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

(二)贡献突出的党政人才和有一定技术成果的技术人才要列为重点培养对象,优先提拔使用。

(三)对有特殊贡献的各类人才,经考核符合条件可以破格纳入市级拔尖人才或市级领军人才队伍,享受津贴待遇。

(四)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前3人)以及取得本行业、本专业突破性重大创新成果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随时向省人社厅申报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积极推进中小学、中职和技工学校中、高级职称制度改革,提高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发挥职称评聘在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中的重要作用。

(五)完善市级领导联系人才制度,强化沟通交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人才先进事迹,进一步营造人人关爱人才的良好氛围。

(六)建立引进人才的评价考核机制,定期对各单位引进人才进行考核评价,对作用发挥不好、表里不一、不适应现职岗位的引进人才按规定取消待遇。

四、强化人才激励保障

(一)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科技型企业兼职并按规定获得报酬。支持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在市内创业,离岗3年内返回原单位的,连续计算工龄并保留原聘专业技术岗位。对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能在短时间内形成良好经济效益的优秀科技创新项目,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资助。

(二)落实高管人才奖励。新引进总部企业,对地方财政年贡献累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副高级职称以上高级专家,每个总部企业不超过10名,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给予奖励。

(三)允许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的科研人员、高技能人才参与技术入股。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取酬,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修订后的《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市、区县政府要将人才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增长情况保持投入的适当增长。鼓励企事业等用人单位设立人才发展资金,加大人才开发投入力度。

(五)完善人才公寓的服务和管理功能,建立健全引进高端人才住房使用制度,高标准为引进人才提供住房保障。

(六)对引进人才服务期未满,因工作需要,经用人单位和接收单位同意,在我市区域内正常办理调动手续,继续享受人才政策,合同可重新签定,服务年限累加计算。

(七)开通绿色通道。为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医疗服务,开展健康体检。对引进招聘的人才,其配偶、子女可对口(机关事业单位有空编)随调随迁,人社、教育等部门及时帮助办理调动安置、就业、入学等事宜。开通高层次人才服务热线,积极为各类人才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人才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以往关于人才政策方面的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