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2019年11月29日,经我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这部关系着每个重庆人的地方法规,并决定《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将物业管理纳入社会治理体系,避免物业管理区域内行政执法缺位,形成共治合力。
条例在立法过程中备受关注,其施行之后将如何发挥作用?
物 业 费
制定收费办法,包括未装饰装修物业收费。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包括未装饰装修和使用的住宅物业收费标准等,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服务收费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符合法律规定比例的业主表决通过,并将表决结果公告三十日以上。
装 修 保 证 金
应当存入共有资金账户进行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应当履行发现、劝阻、报告职责,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物业使用人约定装饰装修保证金的,装饰装修保证金应当存入共有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车 位 出 售 出 租
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每户购买不超二个。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具 体 内 容
① 建设单位依法出售车位(库),应当进行公告,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② 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属住宅配套车位(库)的,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库);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有多余车位(库)的,可以向其他业主出售,每户业主总计购买住宅配套车位(库)不得超过二个;
③ 属非住宅配套车位(库)的,每户业主购买的车位(库)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持有房屋面积占总非住宅建筑物面积的比例。
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仲裁裁决确认将建设单位的车位(库)权属登记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其车位(库)的出售、租赁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设单位应当公开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库),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车位(库)有空余的,经公示后,可以临时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每次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首 次 业 主 大 会
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可申请召开。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公告,业主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 主 委 员 会
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联名,可要求罢免业委会成员。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要求召开时,应当及时组织召开。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
具 体 内 容
▲ 业主委员会主任可以书面委托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 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居(村)民委员会指定一名成员召集并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 业主委员会成员受业主监督,业主大会有权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① 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联名,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要求。
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大会作出是否予以罢免的决定。
③ 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
公 共 收 益
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具 体 内 容
▲ 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未对公共收益用途作决定的,公共收益按年度全部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 按照业主大会决定使用公共收益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金额百分之三十时,公共收益应当首先补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 公共收益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外用途的,业主大会应当决定其年度预算方案,主要包括支出项目明细、使用审核、公示及决算办法。
▲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公共收益支出金额和范围不得超过预算方案。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公共收益收支情况。
物业管理区域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书面对公共收益收支提出异议的,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约定或者经业主大会决定后:
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也可以申请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些行为将罚款
车位只售不租、擅设临时摊点等将被罚款。
具 体 内 容
?违反规定销售车位(库)的,或者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库)只售不租的,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将未出售的车位(库)不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或者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期限超过六个月的,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停止物业服务的,或者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退出时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在一年内不得参加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擅自利用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和经营等活动的,擅自设置或者允许他人设置临时摊点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行为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现在很多居民小区、写字楼、学校等的物业管理,除了房地产公司自理,就是外包给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这有利于居民生活的提高,及方便于居委会的街道管理,但日常物业管理上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在度姐看来,《物业管理条例》这个地方法规除了规范物业费怎么收,业委会怎么管等以外,更多的应该在小区安全设施、安全问责等方面加强法律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