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最新物业费收取标准,未入住物业费收取标准

更新时间:2023-07-20 05:52:49文/高考志愿库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8]3号),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拟定了具体的贯彻意见,现予以发布。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市区普通商品住房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政府指导价为:

多层(不带电梯)基准价0.6/??月、

带电梯基准价1.3元/??月,

上浮不超过20%,

下浮不限

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进一步明确空置房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政策

业主大会成立前,连续空置超过六个月的,空置期间物业公共服务费按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

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提升物业管理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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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其中基本信息由基础信息、经营业绩、企业规模组成,最高得分为100分;良好信息由示范物业管理项目创建、党委政府综合表彰和其他表彰组成,最高得分为25分;不良信息由严重不良信息和一般不良信息组成,扣除分值不设上限。

《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进行分级等级。按照企业信用综合得分由高到低分为:A(≥90分)、B(≥80分,<90分)、C(≥65分,<80分)、D(≥60分,<65分)、E(<60分)五个等级。每年将进行一次对前一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并向社会公开。

01、“物业信用”有什么用?

对于信用等级为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自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列为重点扶持对象;

(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类表彰奖励、示范物业管理项目评价等活动,优先考虑或推荐;

(三)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时给予信用加分;

(四)倡导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优先考虑;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它激励措施。

对于信用等级为E级的物业服务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一)不得参与前期物业管理招标;

(二)将信用信息通报有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示信用风险;

(三)将信用信息抄报市信用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02、业主能给物业打分吗?

“物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

基本信息、良好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动采集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提供。

不良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被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或者经司法机关认定违约、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合同约定,减少服务内容或降低服务质量和标准行为等信息。

不良信息采集途径主要包括: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日常检查、随机抽查、专项督查及考评。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活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通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检查、考核。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反映、业主委员会反映、业主投诉、媒体曝光等经核查后确认有效的信息,苏州市物业管理协会自律信息及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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