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住建厅表示,今年,辽宁将编制《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制定与《标准》相对应的物业收费参考价格,引导物业服务市场建立“质价相符”的机制,缓解因服务不到位引发的矛盾纠纷。
同时,建立物业服务诚信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并推动物业企业强强联合、做大做强,促进行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
为了规范全省物业管理,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去年以来,省住建厅把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作为解决城市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重要举措,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目前,全省住宅小区业主自治管理、专业服务、社区治理、政府监管已经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各方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维护,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今年,辽宁将继续开展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年行动。落实街道、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责任,由街道办事处牵头建立多方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事务,治理物业管理乱象问题。还将加强业委会党组织建设,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党的建设;探索建立业主大会电子表决机制,提高表决效率。
此外,继续推进执法进小区,及时受理、调查、处理、整治小区内停车难、各类违法违规等乱象问题,加强协调解决房屋开发建设遗留问题和提高物业费收缴率等问题;并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相衔接的纠纷调处体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今年,物业投诉平台覆盖面将达到50%以上,业主投诉回复率将达到90%以上,并开展物业服务标杆项目选拔工作,组织“走进企业学标杆”活动;全省还将选聘千名物业服务质量义务监督员,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有效监督。
这样的服务企业可以收取物业费
什么样的物业服务企业有资格收取物业费呢?《规定》提出,凡符合“经工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物业管理区域经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收取物业费。且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依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费预收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规定》明确,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
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服务各项资金的收支建立台账,定期如实公示并接受业主监督和业主委员会核查。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金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可预收物业服务费用,预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