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物价局、住建局发布《关于调整衡水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市主城区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最新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公布
按照《通知》要求,主城区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自明年1月1日起,按最新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执行,共分为6个等级:特一级2.50元/平方米/月、特二级1.80元/平方米/月、一级0.95元/平方米/月、二级0.70元/平方米/月、三级0.45元/平方米/月、四级0.30元/平方米/月。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际收费标准,可按基准价上下浮动10%;获市级优秀小区的可按基准价上浮3%;获省级优秀小区的可按基准价上浮5%;获国家级优秀小区的可按基准价上浮8%;上浮均需报价格、住建部门审核后执行。
《通知》明确物业服务费按月或按季度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具体收费时限由双方约定。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收费、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不属于业主共有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协商确定。
物业不得收取装修保证金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管理服务费、装修电梯使用费。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时,产生的装修垃圾和渣土原则上自己清运,物业公司不得向业主收费。业主清运有困难的也可由物业公司代为清运,代清运收费标准由物业公司和业主协商确定。
电梯运行费整栋建筑(或单元)13层及以上每月每平方米0.35元,12层及以下每月每平方米0.40元。实行IC卡按乘用次数收取的,通过换算不得超过规定收费标准。
需要由物业企业进行供水二次加压的,二次加压产生的费用按实际运行成本由物业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此前已执行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继续执行至该住宅小区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时为止。物业服务企业再承接新的住宅小区或原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发生变动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备案。
物业服务收费须明码标价
《通知》要求,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物业服务投诉电话2251234等进行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按照《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严格履行备案程序,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否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通知》同时要求,冀州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其它县市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市物价局和市住建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