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定价目录的相关规定,住宅小区的物业费由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约定,没有成立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达不成协议的,执行政府定价,其中,高层住宅物业收费标准具体为:1.10?1.45元/月▪平方米。
修订后的《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自12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规划、设计新建住宅小区时,应当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3‰的比例确定物业管理用房,但最低不能低于4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应为地面以上,且设有服务厅、办公用房、卫生间、库房等设施。建设单位不得单独转让物业共用部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优先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停车位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可以临时有偿提供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使用。所得收益应按前条规定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前解除物业合同,应提前60天告知业主委员会,按规定做好各项移交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提前60天通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