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改善市区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05]84号)精神,决定对市区重度残疾人给予生活补助,具体规定如下:
一、补助范围和条件
凡户籍在温州市区(鹿城、瓯海、龙湾),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金证》或《残疾人特困证》,生活不能自理又无劳动能力且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听力、语言、精神、智力、视力残疾人。
二、补助标准
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三、补助金的申请及发放
(一)符合以上补助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由本人或家属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温州市区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申请表》(表一),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有效期内的《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金证》或《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乡镇(街道)残联负责核实,对符合补助条件的进行公示,
7天后没有异议的,签署意见报区残联审核。
(三)区残联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补助条件的,签署意
见并汇总(表二)报市残联备案。
(四)市残联补助金按季拨入各区残联,区残联要将市、区两级
补助资金于每季末10日前拨到重度残疾人所在的乡镇(街道)残联,就近领取。
四、经费的来源和管理
(一)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由市、区残联各承担一半。补助金不计入低保、特困家庭收入的核定基数。
(二)对重度残疾人的生活补助实行动态管理,随着家庭收入增加,被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残疾人特困证或户口迁出温州市区(鹿城、瓯海、龙湾)及亡故的,即行终止补助。对新增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从审核后次月起享受。
(三)各区残联要切实负责,严格把关。市残联将不定期到各区进行检查;各区对补助情况也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对弄虚作假的当事人除批评教育外,还要追回已发放的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