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申请条件
凡持有本市非农业(农业)户口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以申请享受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城乡低保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收入证明:
(1)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并加盖
本单位公章。
(2)离退休人员需提供领取离退休费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
(3)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
(4)其它有关收入的证明。
4.相关证明材料:
(1)在劳动就业年龄(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
状况证明。
(2)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3)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
同时提供子女的户口证明。
(4)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
(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果符合申请条件,填写《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并告知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2.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自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申请人个人及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束后,填写《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提出审核意见;
3.区(县)民政局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对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在《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核实救助金额,发放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