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具有市区辖区内城镇、农村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村)民,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的外,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可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1)结婚后,在配偶户籍所在地居住一年以上,户口尚未迁入的;
(2)在外读书,户口已迁出的子女;
(3)非婚生子女;
(4)未报户口的子女。
1、户籍证明和身份证;
2、在职职工要有所在单位提供的各项工资、奖金福利等方面的收入证明;
3、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要有原单位和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提供的保障性、补助性收入证明;
4、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其中残疾人需出具《残疾证》;
5、城镇居民有住房的需出具《房产证》;
6、家庭有赡(扶、抚)养关系的要提供赡(扶、抚)养协议或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
温馨提示:家庭及直系供养亲属分立户口的,只能由其一方附带另一方提出申请,同时应提供附带方户口所在乡镇或街道出具的未在当地申报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材料。
(一)申请:户主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书面提出,说明理由,并如实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并提交上述办理材料。
(二)核实: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收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委托申请人所在居(村)民委员会公布申请人名单,征求群众意见。申请人名单的公示期不少于7日。
(三)发证: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应当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核定救助金额,并填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