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五月起,西安市将实施城乡最低保障操作规程,凡持有西安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决定,4月3日,西安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印发了《西安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
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根据《操作规程》,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相关规定条件的,可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6个月、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户籍条件。
六种家庭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人家庭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以下方式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二、在同一区县辖区内,申请人常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可以向常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类别相同但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在本市范围内,可以向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以家庭成员户籍和居住地在一起的一方为准,保障时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保障,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四、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家庭中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五、已婚成家,因离婚、丧偶或者无住房等原因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人员,可以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六、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向本人所属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出具其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有关材料,按其所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为城镇或农村进行审核、审批。
十八类家庭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操作规程》强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原则上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一、不按规定程序申报或证明材料不全,弄虚作假;
二、未如实申报,故意隐瞒家庭财产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化情况,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部门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三、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工作的。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四、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新购贵重首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等奢侈性消费的;
五、家庭水、电、燃气、通讯等费用单项支出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
六、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高于所在区县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七、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八、拥有两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及拥有别墅的;
九、拥有、租赁商业门面、店铺的;
十、拥有注册企业、公司的;
十一、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的,如贷款购买汽车、房屋等;
十二、家庭成员中有择校付费上学、自费出国留学的;
十三、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能力但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十四、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十五、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他投资行为和有高价值收藏的家庭;
十六、两年内新购买住房或中、高档装修住房的家庭;
十七、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十八、区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悉,本规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有关文件规定内容与本规程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