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青海土地流转国家补偿标准 (二)

更新时间:2023-07-09 03:50:50文/高考志愿库

2015年青海省在化隆、循化、民和、平安、湟中5县(区)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16年在贵德、门源、乌兰、同仁开展土地规范化流转试点。一是探索建立工商企业流转农业用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加强准入和监管。二是依托县、乡两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加强政策引导,规范流转管理,开展信息发布、合同签订、政策咨询、价格评估等土地流转服务,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向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

两年来,青海省制定下发《青海省2016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流转试点工作方案》,评审通过了各县《土地规范流转实施方案》,并印发了《青海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青海省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海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保障金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管理办法》、《青海省工商企业流转经营农村土地主体资格审查管理办法》等5项农村土地规范流转指导性文件,进一步指导土地规范流转行为。

去年,青海省统一招标为各县(市、区)建设土地流转管理信息平台,为土地规范流转提供了信息化管理应用平台。尤其去年全省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新增0.94万公顷,较上年增长9.15%。全省农村土地流转总面积达到11.19万公顷,占农户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23.54%,涉及农户23.84万户,签订流转合同22.67万份。

据青海省农经总站负责人王龙分析,2016年土地流转,从形式看出租面积占到流转面积的63.55%;转包面积占到流转面积的23.73%;股份合作面积占到流转面积的7.36%;互换面积占到流转面积的2.16%;转让面积占到流转面积的0.92%;其他形式流转面积占到流转面积的2.29%。从流转去向看,流入农民合作社土地占流转总面积的43.06%;流入农户的土地占流转总面积的37.28%;流入企业土地占流转总面积的9.47%;流入其他经营主体的土地占流转总面积的10.19%。

2016年11月,为进一步规范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加强草原流转服务、管理和监督工作,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印发了《关于规范青海省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指导意见》(青政办〔2016〕206号)。这个《意见》是做好青海省新时期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为引导和规范青海省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推进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现代畜牧业发展步伐,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四、青海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最新进展情况

2016年4月,青海省唯一被确定全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的湟源县和平乡马场台村村民收到青海省首批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贷款,标志着该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全面推进实施。

湟源县县长史超介绍,自2015年湟源县被列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以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规范、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为目标,编制了湟源县宅基地有偿退出等9项管理制度。

针对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该县在制定制度和办法时做了一些探索和尝试。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方面,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划分时段、多予少取、区别对待”的原则,以2005年4月30日《青海省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为时间界限,即:2005年前已使用的农村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四至清楚、无权属争议,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2005年后按批准面积确权登记,超出部分实行有偿使用,只登记不确权;超占面积但符合分户条件的,申请分户后予以确权登记,不再实行有偿使用。

同时对历史遗留问题的确权方面,为妥善解决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引入司法公证程序,由司法部门提前介入,确保在确权登记上做到“零争议、无瑕疵”,对政府的确权、登记、纠纷处置、颁证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行进行监督,对确权登记的结果进行公证。增加确权登记结果的公信力,减少确权登记等工作的争议和漏洞。

在农村宅基地分配取得和审批方面:为体现公平、公正原则,结合县域经济发展实际,合理确定用地标准,全县分三类控制区制定了不同的用地标准,在宅基地分配上体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导地位,在宅基地审批上采取“存量乡镇审批、新增县级审批”的审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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